山东恒昌圣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志、马丽萍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724执恢270号
判决日期:2020-12-18
法院:临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291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恒昌圣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志、马丽萍、山东志成磁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00元。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建志、马丽萍、山东志成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1.2020年5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建志、马丽萍、山东志成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1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建志、马丽萍、山东志成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1月16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之代理人,告知相关执行、财产调查情况并询问对悬赏执行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愿意进行悬赏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29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刘兴军
审判员李浩
审判员丁孝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执行员刘长安
书记员付瑶
判决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