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裁判文书详情
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李冠洲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0
简介:
0
展开
王雪辉与张万有、陈耀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1973民初8393号         判决日期:2020-12-18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雪辉诉被告张万有、陈耀辉、东莞市黄江镇宝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宝山居委会)、东莞市黄江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新莞人服务中心)、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江镇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国,被告张万有、陈耀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赖敬锋,被告宝山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刘勇,被告新莞人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涛,被告黄江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肖文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雪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五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819500元;2.五被告赔偿丧葬费32395元;3.五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元;4.五被告支付交通费5000元;5.五被告支付住宿费5000元;6.五被告赔偿原告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8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亲属陈锐及亲属王某,一直居住于被告所拥有的位于黄江镇宝山社区××路村××号房屋,该房屋于2018年9月2日上午5:30左右倒塌,导致陈锐及王某受伤,王某当时严重受伤,王某于2018年9月3日下午1点左右治疗无效死亡,陈锐治疗抢救了53天,于2018年10月24日上午11点40分左右去世,被告房屋属于出租房屋,房屋安全存在重大隐患,倒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张万有、陈耀辉答辩称,1.黄江镇政府及合路村委要对陈锐和王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对陈锐和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2018年9月2日,因多日连续大暴雨,张万有、陈耀辉位于合路村××号的房屋倒塌,导致陈锐和王某受伤先后不治身亡,东莞市人民政府及东莞市合路村村民委员会理应对陈锐和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据东莞市大业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出事房屋出具的《房屋局部坍塌鉴定报告》显示,张万有、陈耀辉房屋局部坍塌是由于事发前的连日极端强降雨天气造成5*B--C轴承重墙的土砖潮湿软化而丧失正常的承载能力以致墙体坍塌,继而引起木瓦屋面及周边墙体坍塌。房屋的坍塌最后导致陈锐和王某的死亡;《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四条规定:防汛防旱防风(下简称“三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或者本行业内的防汛防旱防风知识宣传和技能普及、预案制定、应急演练、险情排查和处理……的具体工作。及2018年(东建质安【2018】27号)文件转发东莞三防办文件指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既有房屋的安全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对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和维护状况进行普查。突出重点,做好灾害易发区有人居住泥砖房、铁皮屋及削坡建房的检查工作…,防止发生事故的规定,张万有、陈耀辉房屋属黄江政府及合路村委管理,两级政府对三防负有法定义务。两级政府对三防负有法定义务,应该在汛期来临前排查安全隐患,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发生暴雨后应及时转移危房内的群众。但两级政府在汛期到来之前,没有依法对辖区内的危房进行排查,连续下大暴雨后,没有及时转移危房内的人民群众,漠视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后导致房屋坍塌,造成两死的悲剧,两级政府应对陈锐及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2.即使认定张万有、陈耀辉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也应该扣减张万有、陈耀辉已经垫付的费用和原告在诉讼中一些不合理费用,张万有、陈耀辉事发后已经垫付了部分费用,包括医疗费、伙食费等费用应该在赔偿总额中扣减,其中2018年10月24日住院押金的金额为90136.08元,张万有、陈耀辉支付的金额为10万元;丧葬费确认没有支付;精神抚慰金12万偏高,应该在l0万以下为宜;被扶养人中,陈光辉、王丙霞均未满60岁,是有生活能力的人,未到被扶养的年限,应该减扣他们二人的扶养费。 被告宝山居委会答辩称,根据原告起诉状中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受害人因承租的张万有的出租房屋发生倒塌而造成死亡,张万有、陈耀辉作为涉案倒塌房屋的所有人、出租人,基于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张万有、陈耀辉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宝山居委会不是案涉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人,案涉出租房屋与宝山居委会不存在任何关系,宝山居委会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况且,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政府机关,也不是房屋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不负有对案涉房屋管理的法定职责,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受害人因房屋倒塌而死亡,属于该条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张万有、陈耀辉作为涉案倒塌房屋的所有人、出租人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宝山居委会不负有对案涉房屋管理的法定职责,对于受害人因涉案房屋倒塌造成的死亡后果与宝山居委会也没有任何关系,没有证据证实宝山居委会对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侵权过错,原告诉请宝山居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原告所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偏高。 被告新莞人服务中心答辩称,原告是依据侵权法民事法律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该由相关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即由本案的房屋的产权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中的管理人指的是民法上的管理,即占有、使用、处分的职权的主体。而行政机关并非财产或者物的管理人,其行使的管理职责是基于行政法的法律法规对社会上的行政管理,其民事上的管理是不同的,若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责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应该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情况下,两类诉讼是不同的,受不同的法律法规约束。且本案中被告新莞人服务中心不是行政机构,只是一个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责,原告提起的诉讼对于被告新莞人服务中心是不适格的,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新莞人服务中心的诉请。 被告黄江镇政府答辩称,1.根据《鉴定报告》第四条鉴定结论及建议可以看出: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房屋的承重墙根部的土砖潮湿软化而丧失正常的承载能力以致墙体坍塌,根本原因是该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该房屋所有权及管理权属于张万有、陈耀辉所有,应由张万有、陈耀辉承担全部责任。2.根据《鉴定报告》第二条第(三)项可以看出,房屋坍塌当日即2018年9月2日5时30分并没有降雨和台风,发生降雨及台风的时候是在房屋坍塌前两日即2019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31日,在发生降雨及台风后,张万有、陈耀辉有足够的时间去检查房屋存在的风险及安排租客搬离房屋,但张万有、陈耀辉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张万有、陈耀辉存在根本性的过错,应由张万有、陈耀辉承担全部责任。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应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即由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张万有、陈耀辉承担全部责任。黄江镇政府并不是本案案涉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是本案的共同侵权人,与本案并没有任何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张万有、陈耀辉才是直接责任人和直接侵权人,应由被张万有、陈耀辉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4.张万有、陈耀辉引用的《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规定政府应做好相应的防汛防旱防风的管理工作,如果政府相关部门没有依职权做好相应的工作,应承担的是行政处分,而不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且该条例是2019年3月份通过的,但本案发生在2018年9月份,张万有、陈耀辉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并不能依据该条例认定黄江镇政府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责任及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理,2018年(东建质安【2018】27号)文件转发东莞三防办文件都是同样的性质。综上,黄江镇政府并不是本案的共同侵权人,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雪辉一家租住张万有、××东莞市××宝山社区××路村××号的砖木结构瓦房(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案涉房屋作为住宅用途出租,取得了经新莞人服务中心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2018年9月2日凌晨5时30分右案涉房屋倒塌,导致王雪辉的妻子陈锐及女儿王某受伤,后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死亡时间为2018年9月3日。根据张万有、陈耀辉提供的证据显示,张万有、陈耀辉在本次事故为陈锐、王某垫付了医疗费、伙食费等费用355252.02元,其中,为王某垫付的部分共计18826.59元。 张万有、陈耀辉主张其两人是夫妻关系,案涉房屋是陈耀辉向他人购买的,房屋建于1970年左右,具体建设年份不祥,当时房屋不需要报建,故没有相关验收手续,陈耀辉购买后由于村委会不准修复和重建,故一直没有修复过。宝山居委会否认张万有、陈耀辉所述,且认为村委会并非房屋报建的管理部门,也并非负责拆迁的行政部门,不存在不准修复的问题。 张万有、陈耀辉提交了《黄江镇宝山社区××路村××号张万有旧住宅房屋局部坍塌鉴定报告》,主张其委托了东莞市大业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事故进行了鉴定,证实案涉房屋系由于连日极端强降雨导致坍塌。报告显示:发生局部坍塌的房屋是一栋以砖墙、土墙、砖土混合墙为承重墙的木瓦屋盖结构单层老旧房屋,局部设有木阁楼夹层,房屋共有三个开间,各开间门前设有雨篷;该房屋发生局部坍塌,坍塌面积约55平方米;鉴定结论及建议为该房屋局部坍塌是由于事发前的连日极端强降雨天气造成5×B~C轴承重墙根部的土砖潮湿软化而丧失正常的承载能力以致墙体坍塌,继而引起木瓦屋及周边墙体坍塌,坍塌区域残存的前后纵墙及门前4~7×1/A~B轴区域的加建物、雨篷等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拆除,未坍塌部分的承重土墙根部土砖存在潮湿软化的现象,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应做好安全围蔽和临时支顶措施,然后结合后续处理方案进行加固或拆除。原告与其他被告均对该报告不予认可,认为该鉴定结构没有权利对该事故进行鉴定,且降雨与事故当天间隔了两周之久,案涉事故产生的原因是由于房屋属于老旧房屋,年久失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张万有、陈耀辉主张黄江镇政府及宝山居委会对“三防”负有法定义务,理应对陈锐、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了《关于开展2018年汛前防汛安全大检查的通知》(东防﹝2018﹞7号)以及《转发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关于开展2018年汛前防汛安全大检查的通知》(东建质安﹝2018﹞27号)为证。 王雪辉主张宝山居委会、新莞人服务中心和黄江镇政府在对老旧危房的维护和管理上存在重大错误,造成事故发生,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宝山居委会是案涉房屋座落土地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其上建筑物负有保管和维修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义务;新莞人服务中心对案涉老旧危房予以出租登记备案,该备案行为实际上对案涉房屋在质量和是否可以出租上的信用背书和证明;宝山居委会和黄江镇政府均是“三防”义务人,没有履行责任,故亦应当赔偿。 王雪辉主张其一家人于本案事故发生前一直居住在东莞市,从事小货车运输,长期从事拉水果零售谋生,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费用,为此提交了广东省居住证、新莞人子女“在莞接受教育年限”证明、学籍证明表、陈锐、王雪辉的储蓄对账单、机动车行驶证等予以证明。张万有、陈耀辉对该组证据没有异议;宝山居委会对该组证据没有异议;新莞人服务中心、黄江镇政府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另,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黄江镇成立宝山等4个社区居委会的复函》(东府办复﹝2011﹞130号)显示,2011年3月7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黄江镇政府撤并鸡啼岗村、合路村等10个村民委员会,成立宝山、梅塘、北岸、长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并后原东莞市合路村村民委员会属宝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区域。 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向王雪辉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书》,王雪辉于2019年5月13日以家庭极度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免交诉讼费,阜南县方集镇方集社区居民委员会、阜南县方集镇扶贫开发办公室为王雪辉开具了《家庭贫困证明》,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对王雪辉的申请予以准许。 以上事实,有户口簿、公证书、死亡医学证明、收款收据、新闻报道、报警回执、住院病案、出院小结、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居住证、证明、学籍证明、银行储蓄对账单、《黄江镇宝山社区××路村××号张万有旧住宅房屋局部坍塌鉴定报告》、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万有、陈耀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雪辉赔偿882143.41元; 二、驳回原告王雪辉对被告东莞市黄江镇宝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东莞市黄江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王雪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98元,由原告王雪辉负担1491元(经本院准许予以免交),由被告张万有、陈耀辉负担12207元。被告张万有、陈耀辉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应付的诉讼费用迳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周淑君 人民陪审员张华文 人民陪审员肖利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吴珮君
判决日期
2020-12-1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