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甫义民与新疆天宇明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陕0113民初14794号
判决日期:2020-12-18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皇甫义民与被告新疆天宇明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定于2020年11月17日开庭,原告皇甫义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本案按原告皇甫义民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皇甫义民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雷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党鹏英
判决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