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黔23执异39号
判决日期:2020-12-18
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0)黔23执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称,1.《股权收购合同》的主体是班光习、周琳,而非被执行人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2.《股权收购合同》效力有争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2018)黔民初55号民事判决,尚未生效,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不存在支付股权款的情况,不能协助执行。3.执行依据(2017)黔23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指向的工程并非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的工程,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该债务。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称,《股权收购合同》的主体是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而非班光习、周琳,且该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争议,根据合同约定,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股权收购价确认后,应当支付对应的价款并协助法院扣留1500万元的收购款。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已经法院生效判决,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10862300元及利息。
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称未提交意见。
本院查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黔23执51号执行裁定书,以“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签订了《股权收购合同》,收购款尚未全部支付”为由,裁定:扣留并提取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收购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股权及资产的收购款1500万元。2020年6月11日,本院向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2020)黔23执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扣留并提取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收购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股权及资产的收购款1500万元。
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2017年9月28日《股权收购合同》载明: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甲方)收购班光习、周琳(乙方)持有的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及电厂的部分资产,收购股权的金额由双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以评估结论作为收购价款的参考依据。价款支付方式为:双方对《债务清单》进行确认后,由甲方承接的债务有限抵减收购价。自第三方审计、评估经双方确认后,15日内支付30%,30日内再支付20%,60日内再支付30%,在90日内如乙方协助甲方办完所有资产手续移交和过户后,付清余款,如因乙方导致股权、实物和相关手续未能变更,甲方有权延期支付余款及采取相关权益保障措施
判决结果
撤销本院(2020)黔23执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付君
审判员石鑫
审判员简坤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邓壹芳
判决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