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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艾博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1万元
法定代表人:崔小勃
联系方式:020-38309936
注册时间:2004-12-23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东塔2207房
简介:
工程总承包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电力工程设计服务;电力输送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地质勘察服务;工程水文勘察服务;其他工程设计服务;计算机零售;软件零售;电子产品零售;电气设备零售;通用机械设备零售;环保设备批发;项目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投资咨询服务;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售电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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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广州艾博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23民辖终34号         判决日期:2020-12-18         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册亨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艾博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一案,册亨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不服册亨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7民初8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艾博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册亨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为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册亨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册亨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册亨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册亨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事实及理由:首先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上完全不一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包括施工一个环节,而EPC工程总包合同除了施工,还包括设计、采购等环节,因此EPC合同纠纷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 其次,根据案涉EPC总包合同第17.1条约定“因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向苏州工业园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EPC总包合同清楚明确的约定苏州工业园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可见,当初在签订案涉EPC总包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案涉EPC总包合同的性质是有清楚认识的,双方对合同争议采取协议管辖有清楚明确的合意,即双方均认为案涉总包合同性质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EPC总包合同,进而双方又在合同第17.1条约定了本案合同的争议管辖为苏州工业园人民法院。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被上诉人广州艾博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退还上诉人册亨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陇忠平 审判员陈蕊丽 审判员王幼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何莉娟 书记员罗逢
判决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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