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仁芳、王灿刚等与山东至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鲁0902民初4781号
判决日期:2020-12-18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仁芳、王灿刚、王灿美、王红卫、王丽、王娜与被告山东至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信公司)、万涛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仁芳、王丽、王红卫及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申照杰,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卢仁芳、王灿刚、王灿美、王红卫、王丽、王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57523元、丧葬费34652.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297175.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0日,被告至信公司与新泰市青云中学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为青云中学图书报告厅、艺体馆、综合实验楼B栋建设全过程跟踪服务。原告亲属王清水通过介绍受万涛雇佣为至信公司提供跟踪审计劳务。2018年7月8日,王清水在青云中学工地提供劳务过程中摔伤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经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诉。
至信公司辩称,公司不清楚具体情况,万涛虽是公司员工,但公司不给万涛发工资,万涛是自负盈亏,其经营活动与公司无关,公司不收取万涛的任何费用,仅上岗证在公司管理。
万涛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王清水死亡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属于自身疾病。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属于雇员受伤致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卢仁芳系王清水之妻,原告王灿刚、王灿美、王红卫、王丽、王娜系王清水子女。王清水2007年3月份从原工作单位退休,2011年9月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
2015年6月10日,被告万涛借用被告至信公司的资质,与新泰市青云中学与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至信公司向新泰市青云中学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及其他服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为图书报告厅、艺体馆、综合实验楼B栋建设全过程跟踪服务,服务期限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止。2016年8月份,王清水通过介绍受雇于被告万涛,就上述工程提供监理审计等劳务。其后,王清水到青云中学工地开展工作,被告万涛向王清水支付劳务费用。
2018年7月8日,青云中学工地并未进行施工,上午王清水来到工地,晚上被发现死于青云中学施工工地外杏山东路路北的土石堆上,新泰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载明死亡原因为猝死。关于王清水死亡过程,原告认为是在工作期间解决如厕问题不慎摔伤致死,被告不予认可。为此,原、被告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作证称,青云中学施工工地没有搭建临时厕所,施工人员一般是去青云学校或就地解决,王清水作为监理审计人员,并非每天都到工地。
王清水死亡后,原告支付太平间费用1000元,被告万涛支付运尸费、整容、寿衣、净身等费用3600元。原告主张按照上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36789元计算,死亡赔偿金257523元,丧葬费34652.5元,并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卢仁芳、王灿刚、王灿美、王红卫、王丽、王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晓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振锋
书记员黄媚
判决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