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山东至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至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至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传朋
联系方式:0538-8190111
注册时间:2007-07-16
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60号华泰购物广场东座4#1单元302、602、702
简介:
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工程规划设计咨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土地整理;软件开发与设计;网络工程设计、施工;钢材、木材(不含木片)、五金建材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与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芦仁芳、王灿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9民终3913号         判决日期:2020-12-18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芦仁芳、王灿刚、王灿美、王红卫、王丽、王娜因与被上诉人万涛、山东至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902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芦仁芳、王灿刚、王灿美、王红卫、王丽、王娜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8)鲁0902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在对证据的认可和采纳上有失偏颇,致使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足以证实王清水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由于施工工地没有搭建厕所,王清水在提供劳务期间解决如厕问题具有高度盖然性,也符合生活常理,与其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被上诉人在该工地的工作由王清水一人全部完成,只要王清水来到工地,就是在提供劳务行为,其工作期间如厕、饮食、休息均属于一个连续完整的整体过程,不是断续的割裂的片段过程,其如厕不慎摔伤致死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系王清水擅离职守或第三方导致其死亡的情况下,应认定王清水属于在提供劳务期间发生死亡。而且万涛明知道王清水年事已高,不宜再从事劳务活动,明知自己没有经营资质,仍然违法雇佣其工作,更没有对雇员王清水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其雇佣行为与雇员王清水的摔伤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至信公司将其资质违法借用给万涛,存在明显过错,应与万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一审法院违反审理期限超期结案,而且违法拖延发送判决书,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三、一审法院没有尽到自己的调查义务,致使事实认定不清。四、一审法院在作出民事判决时,没有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事实不清就作出判决。五、法律作为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遵循公平正义原则,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裁判。 万涛答辩称,1、一审判决推定王清水来到施工工地的行为系提供劳务的行为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正确。3、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山东至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芦仁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57523元、丧葬费34652.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297175.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芦仁芳系王清水之妻,王灿刚、王灿美、王红卫、王丽、王娜系王清水子女。王清水2007年3月份从原工作单位退休,2011年9月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2015年6月10日,万涛借用至信公司的资质,与新泰市青云中学与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至信公司向新泰市青云中学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及其他服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为图书报告厅、艺体馆、综合实验楼B栋建设全过程跟踪服务,服务期限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止。2016年8月份,王清水通过介绍受雇于万涛,就上述工程提供监理审计等劳务。其后,王清水到青云中学工地开展工作,万涛向王清水支付劳务费用。2018年7月8日,青云中学工地并未进行施工,上午王清水来到工地,晚上被发现死于青云中学施工工地外杏山东路路北的土石堆上,新泰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载明死亡原因为猝死。关于王清水死亡过程,原告认为是在工作期间解决如厕问题不慎摔伤致死,被告不予认可。为此,原、被告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作证称,青云中学施工工地没有搭建临时厕所,施工人员一般是去青云学校或就地解决,王清水作为监理审计人员,并非每天都到工地。王清水死亡后,原告支付太平间费用1000元,万涛支付运尸费、整容、寿衣、净身等费用3600元。原告主张按照上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36789元计算,死亡赔偿金257523元,丧葬费34652.5元,并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对王清水与万涛之间的雇佣关系以及万涛借用至信公司资质的事实没有争议,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清水是否在提供劳务期间死亡。关于该焦点,1.虽然证人证实2018年7月8日工地并未施工,但鉴于王清水的工作性质,无法以此断定王清水上午来到施工工地的行为,不是出于工作需要,故在未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推定王清水来到施工工地的行为系提供劳务行为;2.王清水死亡地点并非施工工地,原告认为是在提供劳务期间解决如厕问题不慎摔伤致死,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虽然可以证实施工工地没有搭建厕所,但无法排除王清水因非必要原因主动停止工作,离开工作地点,进行工作以外的活动时发生上述死亡的情形。并且新泰市人民医院推断死亡原因为猝死,并未作出摔伤致死的推断,在无法进行尸检确定死因的情况下,只能采信专业机构作出的推断。故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证实王清水是在提供劳务期间解决如厕问题不慎摔伤致死。 综上所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清水系在提供劳务期间发生死亡,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综上,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芦仁芳、王灿刚、王灿美、王红卫、王丽、王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对于一审审理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一审提交的王清水生前工作记录显示,自2016年为被上诉人万涛提供监理审计劳务以来,对于日常工作内容均进行了相应的记载,2018年7月8日事发前在涉案青云中学工地一个月内分别就有2018年6月8日、6月16日、6月17日、6月18日、6月20日、6月21日、6月24日、6月28日、6月29日、6月30日、7月5日、7月7日的工作记录
判决结果
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902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万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上诉人芦仁芳、王灿刚、王灿美、王红卫、王丽、王娜3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芦仁芳、王灿刚、王灿美、王红卫、王丽、王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上诉人芦仁芳、王灿刚、王灿美、王红卫、王丽、王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60元由上诉人芦仁芳、王灿刚、王灿美、王红卫、王丽、王娜负担5178元,由被上诉人万涛负担5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仉磊 审判员毕经纶 审判员薛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丹丹
判决日期
2020-12-1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