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华、邱甲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481财保1309号
判决日期:2020-12-18
法院: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建华与被申请人邱甲义、滕州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徐存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邱甲义、滕州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徐存高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李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刘宝霞
判决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