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宜昌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宜昌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丁涛
联系方式:0717-6068503
注册时间:2008-06-11
公司地址:宜昌市夷陵大道83号
简介: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停车服务、汽车出租(不含小轿车出租)、房屋租赁;公路售票服务;汽车配件零售;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业务;公交IC卡开发、应用及销售;三峡旅游景区年卡开发、应用及销售;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电动车充电服务;一类(大中型客车维修)(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陈磊与宜昌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0502民初911号         判决日期:2020-12-18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磊与被告宜昌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正康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磊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懿,被告宜昌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灵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磊诉称,原告自2007年12月进入被告单位工作。2019年12月25日被告作出决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将书面决定送达了原告,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25日解除。原告认为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宜劳人仲决字[2020]026号裁决书对该事实也作出了认定。因此,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标准的经济赔偿金。 另外,原告于2008年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缴纳风险抵押金一万元,因原告在岗期间发生车内客伤事故扣除5000元,原告离职后还有5000元应予以返还。 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未明确对超过经济补偿金部分进行放弃为由未实际裁决原告主要请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标准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9800元(补偿年限12.5个月,2019年月平均工资4392元);2、被告支付2018年扣除的岗位工资960元;3、被告返还风险抵押金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宜昌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未经过前置程序,请求驳回;2、被告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根据劳动合同法及被告集团的相关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理由是:根据集团公司的驾驶员星级管理规定第16条,车内事故8万(含8万以上)提交安委会讨论后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第16条第3款,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可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充分,《驾驶员星级管理规定》及《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程序合法,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符合劳动法企业程序制定的相关规定,并进行了公示及组织人员学习,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造成了事故损失超过8万元事实成立。3、2017年的交通事故根据分公司管理制度,将其星级予以降级,从6星降为5星,所以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岗位工资由840元调整为740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12月到被告处从事公交车驾驶员工作。2017年10月30日,原告驾驶鄂E×××××号25S路公交车因避让一私家车而紧急刹车,致使车内乘客薛某受伤,前期被告垫付70472.47元,薛某垫付15269.5元。2019年10月11日,本院作出(2019)鄂0502民初2620号判决被告赔偿薛某各项费用合计124461.5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之点军分公司经理与陈磊谈话,告知陈磊:因事故损失达到一定金额,按照相关制度解除合同。同年12月25日,宜昌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宜公交法[2019]105号《关于对陈磊违纪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严格企业规则制度,根据集团公司《驾驶员星级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安全行车降级按下列标准执行:车内事故80000(含80000元)以上,提交安委会讨论后,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经集团公司安委会研究讨论,决定解除陈磊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告以邮寄的方式向原告送达该《决定》。 陈磊不服该《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向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同年5月15日,仲裁部门作出宜劳人仲决字[2020]026号裁决书,以“原告仅请求经济补偿金,并未明确对超过经济补偿金部分进行放弃,且原告主张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情形下的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对陈磊所提经济补偿金54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驳回陈磊所提该项仲裁请求。陈磊不服该裁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同时查明,1、原告于2007年12月3日向被告交纳1万元岗位责任金,原告发生上述事故后,被告从中扣除5000元,现还剩5000元。 2、2018年2月-2019年2月,被告以原告发生八万元以上车内事故为由,将原告的星级岗位工资由840元/月降低至740元/月,之后恢复至840元/月。2019年,原告的月均应发工资为4392元。 另查明,1、2009年5月4日,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宜昌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发宜市公交[2009]25号《驾驶员星级管理修订方案》,方案第三章第九条对一星至金星七个星级十一档的岗位工资标准进行了规定,其中五星级一档为740元/月,五星级二档为790元/月,六星级一档为840元/月。方案第七章第十六条规定安全行车降级的标准,其中对车内事故80000(含80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不分责任,降低档次为:“提交安委会讨论后,解除劳动合同”;2、2013年2月4日,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宜昌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发宜市公交[2013]14号《劳动用工管理规定》,规定第三节第十六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经济补偿金作了如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三)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1、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原告认可被告已组织包括原告在内的员工对《驾驶员星级管理修订方案》和《劳动用工管理规定》进行学习;3、《宜昌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劳动竞赛事实方案》(2017年7月)中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月劳动竞赛评比资格,并纳入年终《星级岗位能手劳动竞赛实施方案》年度10%的降星范筹:当月发生上报有责安全事故。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关于对陈磊违纪的处理决定》、收据、《驾驶员星级管理修订方案》、《劳动用工管理规定》、会议记录、签到表、职工谈话记录、(2019)鄂0502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收条、《二公司劳动竞赛事实方案》、工资明细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宜昌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陈磊支付经济赔偿金109800元。 二、被告宜昌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陈磊支付2018年扣除的岗位工资960元。 三、被告宜昌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陈磊岗位责任金5000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陈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宜昌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的受理费由其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直接转付原告陈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正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瑞 书记员孙亮
判决日期
2020-12-1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