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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锦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杰
联系方式:0523-80219055
注册时间:2015-01-19
公司地址:兴化市戴南镇光孝村
简介:
不锈钢表面处理污泥、电镀污泥、含铬污泥处理处置,金属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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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江苏锦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1281民初1123号         判决日期:2020-12-18         法院: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锦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明公司)与被告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萍、顾春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未到庭应诉。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科玛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并予以执行。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9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危险废物处理承包合同》,约定危废转移量1000吨,处置价格1850元/吨,如转移清运量不足合同量80%,不足部分以2500元/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并对处置费用的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2019年6月9日,因国家税率调整,原、被告经协商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处置价格由原先的1850元/吨调整为1650元/吨。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在2019年6月14日至6月22日期间陆续一共转移危废495.32吨给原告处置,依照上述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处置费共计人民币817278元及赔偿原告转移量不足的经济损失。而上述处置费及经济损失被告至今未能支付,其拖欠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计人民币817278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81727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3月2日为32915元);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81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以被告转移清运量不足合同量80%,要以2500元/吨对不足部分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首先,原告提供的《危险废物处理承包合同》中约定转移量为1000吨,不足合同量80%的,不足部分以2500元/吨赔偿原告损失,这明显对被告不公平,原告为被告处置废弃物最高价格才1850元/吨,后期又降为1650元/吨,而原告却主张以2500元/吨赔偿其损失,明显约定过高,且原告也未因此造成任何损失。其次,转移量不足1000吨也是由于原告造成的,被告公司的废弃物实际是超过1000吨的,至今仍堆放在被告公司,因为原告经被告通知后一直未来运输处置。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7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一份《危险废物处理承包合同》,就甲方委托乙方处理危险废物一事,经协商约定如下承包合同条款:双方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的转移手续;乙方应接到甲方提运危险废物通知后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车辆代办运输;危废转移量1000吨,处置价格1850元/吨(含税含运费),如转移清运量不足合同量的80%,不足部分甲方以2500元/吨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合同生效后,甲方先按每批次支付处置费,乙方财务到账后3天内派车清运,根据网上双方确认的转移联单数量,乙方开具16%增值税发票,甲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2019年6月11日,因国家税率调整,原、被告经协商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处置价格由原先的1850元/吨调整为1650元/吨。2019年6月14日至6月22日期间,被告通过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陆续共转移危废495.32吨给原告处置,原告已处理完成,按1650元/吨计算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危废处置费共计817278元。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被告开具817278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已接受并认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危险废物处理承包合同》、《合同补充协议》、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转移联单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认证证明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锦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费8172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17278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81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00元,由原告负担820元,被告负担18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合议庭
审判长张艳 人民陪审员陆殿榆 人民陪审员陈玉元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丛洋
判决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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