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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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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日红、彭丽娟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桂1402行初74号         判决日期:2020-12-18         法院: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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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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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起诉人米日红、彭丽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宁明县民政局1981年底行政补偿,判令宁明县民政局返还起诉人同等面积房屋,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73500元。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于1981年在德华街边购买了一处面积96平方米的小鱼塘,并办理相关手续,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建成两层混凝土楼房居住。宁明县民政局趁起诉人米日红不在宁明之际,逼迫彭丽娟将房子卖给宁明县民政局。起诉人认为彭丽娟系被迫签字领取房屋相关款项,30多年来不断信访投诉。宁明县民政局于2018年7月26日做出的宁民信复[2018]7号《关于米日红、彭丽娟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认为“县民政局征地行为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但时至今日,起诉人从未听说也未见过征地的相关文件,认为宁明县民政局的行为违法,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对米日红、彭丽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华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丽萍 书记员农景武
判决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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