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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8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俊
联系方式:023-67088666
注册时间:2003-11-21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华盛路10号第45层1#1-6单元、2#7-11单元
简介:
一般项目:对渝中区化龙桥“重庆天地新城”项目进行开发、建设、销售、出租与物业管理;零售工艺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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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车师酒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渝0103民初2996号         判决日期:2020-12-18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天地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新疆车师酒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师酒庄公司,反诉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安天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数英、张亚婷,被告车师酒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琴琴、张文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瑞安天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11月30日解除;2、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1月1日-11月30日的保底租金42052.5元、2017年10月11日-11月30日的推广费4481.58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逾期利息从欠付款项之日起按日息0.1%计算;3、被告按2017年11月1日-11月30日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2017年7月11日-10月31日期内租金差额126157.49元;4、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开业违约金150000元;5、案件律师费6000元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其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6月27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渝中区的店铺出租给被告作中餐厅使用,租期从2017年7月10日-2021年9月30日止。合同对租金、保证金、推广费等予以约定。其后被告拖欠原告保底租金、推广费。原告为此于2017年11月27日向被告发出《解除〈租赁合同〉函》,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拖欠的费用。 被告车师酒庄公司辩称,1、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属实,原告称租赁合同于2017年11月30日解除被告无异议,但其原因被告不予认可。根据被告的委托人邓显才反馈信息,由于涉案租赁房屋涉及其他承租人的东西未搬离影响被告的使用,同时原告故意不审核通过被告提交的装修图纸,导致被告无法进行租赁房屋的装修。事实上被告未使用租赁房屋,原告也未提供任何推广及服务。2、被告尚欠保底租金42052.5元及推广费4481.58元属实,由于被告支付了保证金,原告可按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从被告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3、原告诉讼请求中的二、三、四、五项除被告尚欠租金请求外,其余款项均属违约金性质。其中逾期支付租金、推广费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且原告已自认被告已返还租赁房屋钥匙并由原告重新对外出租,故原告并无实际损失,故要求法院予以调整。另,被告反诉,请求:一、反诉被告退还反诉原告支付的保证金166215.51元、公用事业费押金13350元,共计179565.51元;二、反诉被告立即向反诉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该款以179565.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7年12月29日起至返还之日止;三、反诉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针对被告的反诉,原告辩称,因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及推广费费用,原告依约解除双方租赁关系。按照租赁合同13.3条约定,被告已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公用事业费押金原告应返还,由于被告尚欠的租金、推广费等用公用事业费押金不足以抵扣,故无法退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7日,瑞安天地公司(甲方)与车师酒庄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店铺(计租面积267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为中餐厅使用。租期从2017年7月10日-2021年9月30日止。又约定该房屋保底租金2017年7月11日-2017年10月10日为6700元/月,2017年10月11日-10月31日为7030.65元/月,2017年11月1日-2018年9月30日为150元/月/平方米。……。提成租金为2017年10月1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按当月营业额的10%计算提成租金。自本合同签署时预付27130.65元租金,从2017年10月11日起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上述两种中较高者,在每个月的第一日或之前支付。又约定乙方保证在获得甲方对该房屋现场装修、装饰的书面审批同意后,不迟于2017年10月11日开张营业。若乙方逾期开业,每逾期一天应按每天3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其中5.3条又约定,租赁期限内若乙方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任何费用,甲方可按实际数额从保证金中扣除抵偿。又约定该房屋的推广费按9.44元/月/平方米收取。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时预付一个月的推广费以及对应的增值税,并在租赁优惠期第一阶段结束之次日或者房屋开业之日起,于每历月的第一天前支付当月推广费以及对应的增值税。又约定,乙方应自行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正式进行装修、装饰。乙方必须遵循“租户装修手册”安排设计、装修事宜。在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安装消防、空调等设备时,必须事先向甲方或者商场管理公司递交装修、装饰设计图纸,在获得甲方或商场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第13.1条约定,若乙方拖欠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推广费、公用事业费押金及其他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从应付所欠款项之日起按日0.1%计算)及甲方因向乙方追讨欠款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13.3条约定,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下列事件发生的任何时间提前收回该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设备,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已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乙方还应另行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1)按201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的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2017年7月11日至10月31日期内租金差额。该事件包括:若乙方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或推广费、保证金、公用事业费押金及其他应应付费用超过七天等。 上述合同签订,车师酒庄公司向瑞安天地公司交纳了27130.65元租金及其保证金166215.51元、公用事业费押金13350元。 2017年7月4日,瑞安天地公司向车师酒庄公司的授权委托人邓显才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同年8月8日,瑞安天地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催促邓显才尽快提交设计、施工等图纸,邓显才表示同意。次日,车师酒庄公司提交了租赁餐厅装修施工平面图及立面施工图。2017年8月30日、9月19日,瑞安天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地址发函车师酒庄公司,明确告知第一次提交施工图纸未审核通过,并要求其请尽快再次提交图纸并进场装修,否则会有逾期开业。上述函件,车师酒庄公司均未予回复。 另查明,在合同履行中,车师酒庄公司未依约交纳保底租金、推广费等费用,2017年11月24日,瑞安天地公司按合同载明的地址向车师酒庄公司法人代表发出两份《解除〈租赁合同〉函》,载明截至2017年11月14日,贵司拖欠交纳租金、推广费等相关费用已超过7个工作日。我公司根据合同13.3条约定于2017年11月30日解除与贵司的租赁合同。其中一份由他人签收,另一份由其法人代表签收。其后该房屋被瑞安天地公司收回,并控制。 庭审中,原告举示了《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及进账单、发票。原告称,原告将本案委托律师代理产生律师费6000元。被告称,对委托合同及发票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证明该笔款项已实际支付。 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交纳保证金及公用事业费押金收据、装修迟延催促函、《解除〈租赁合同〉函》及其收件回执联等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载卷,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原告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车师酒庄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11月30日解除; 二、被告新疆车师酒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保底租金42052.5元、推广费4481.58元,并从欠付款项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三、被告新疆车师酒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的租金差额计126157.49元; 四、被告新疆车师酒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元; 五、驳回原告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反诉被告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反诉原告新疆车师酒庄有限公司公用事业费押金13350元,并从2017年12月30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七、驳回反诉原告新疆车师酒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被告新疆车师酒庄有限公司2000元;本案反诉受理费1946元,由反诉原告新疆车师酒庄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反诉被告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谢明光 人民陪审员杨仕文 人民陪审员张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欧阳琴怡
判决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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