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正定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民终304号
判决日期:2020-12-18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正定支行及原审被告衡水龙源酒店有限公司、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衡水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泰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保发、张建辉、张素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苏晨
审判员宋新华
审判员梁俊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淘
判决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