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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三和路桥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10万元
法定代表人:狄俊
联系方式:0313-2732380
注册时间:2012-10-09
公司地址:张北县张北镇汽配城8号楼三楼
简介:
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养护工程、桥梁隧道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管道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施工;交通设施安装;沥青混合料加工及销售;起重设备租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在核准资质范围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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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旺、李桂桃、杨桂枝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0722民初677号         判决日期:2020-12-18         法院:张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旺、李桂桃、杨桂枝、孙飞、孙伟与被告张家口三和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路桥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浙江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过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敏、被告三和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成、被告人寿财险浙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孙旺、李桂桃、杨桂枝、孙飞、孙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和路桥公司赔偿孙占英因工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580000元。人寿财险浙江分公司在雇主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580000元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死者孙占英系孙旺、李桂桃的儿子,杨桂枝的配偶,孙伟、孙飞的父亲,孙占英原在三和路桥公司工作。2019年6月4日,三和路桥公司作为雇主为雇佣的职工向人寿财险浙江分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给出具了《雇主责任保险电子保险单》。参保职工包括孙占英在内的60人,保险期间为2019年6月6日0时起至2020年6月5日24时止,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为600000元。2019年8月13日17时左右,孙占英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根据三和路桥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保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第四条第七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约定,孙占英的死亡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事故发生后,孙旺等五位原告与三和路桥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三和路桥公司一次性赔偿孙旺等五位原告各项损失580000元,由三和路桥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理赔款足额给付孙旺等人。随后三和路桥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三和路桥公司已给付200000元,故孙旺等五人提起诉讼,要求人寿财险浙江分公司按保险合同履行赔偿义务,请求法院支持孙旺等五人的诉讼请求。 人寿财险浙江分公司辩称,一、本案孙占英近亲属孙旺五人与三和路桥公司不存在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实质是三和路桥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贵院依法作出(2019)冀0722民初2749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孙旺五人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二、本案实质是保险合同纠纷,被保险人三和路桥公司已依法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不存在怠于请求。原告称已与三和路桥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三和路桥公司应履行赔偿协议,然后向保险公司提起保险索赔。三、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的,有权重新进行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不能以与三和路桥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作为依据,要求保险公司直接按照协议支付保险金。2019年9月30日,保险公司向三和路桥公司作出雇主责任保险告知书,孙占英死亡不属于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拒绝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和参考已有的司法判例,提供劳务者因自身疾病造成的人身伤亡,雇主承担责任的方式不是过错责任,而是根据公平原则给予承担一定的补偿。三和路桥公司对孙占英死亡造成的损失应当按10%-20%的范围进行补偿。四、根据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九)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调查报告证实,孙占英2018年1月、2016年1月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显示孙占英患有冠心病,该疾病的典型临床表现及患病风险就是容易发生猝死。孙占英完全符合该情形,孙占英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五、孙旺五人已经从三和路桥公司获得200000元赔偿款,其再要求三和路桥公司和保险公司向其支付全部赔偿款项不应予以支持,应当在合理的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 三和路桥公司辩称,承认孙旺等五人诉称事实的真实性。因三和路桥公司为员工孙占英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请求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保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原告将公司先行垫付的200000元赔偿款依法予以返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以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9年6月4日,三和路桥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为雇佣的包括孙占英在内的60名工作人员向人寿财险浙江分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约定每人伤亡责任限额6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5日24时止。保险公司提供的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第四条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事项,其中第(七)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死亡”。第六条规定了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其中第(九)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附加24小时个人事故条款规定“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24小时内因个人事故所遭受的伤残、死亡、意外医疗费支出等。对由于被保险人直接承受的因为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的下列活动引起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打猎、登山、任何形式的竞赛、滑雪、酗酒、服用药物等狂欢”。 孙占英(出生于1958年5月6日)系孙旺(出生于1934年11月17日)、李桂桃(出生于1937年10月3日)的儿子,杨桂枝(出生于1960年8月6日)的配偶,孙伟(出生于1982年8月7日)、孙飞(出生于1987年5月23日)的父亲。孙占英于2016年受雇于三和路桥公司从事后勤工作。2019年8月13日16时左右,在尚义县的工地项目中,孙占英和他人乘车前往尚义县购买物资,返途中孙占英突感身体不适,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尚义县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的死亡原因为猝死,尚义县公安局出具关于孙占英死亡的认定意见书载明孙占英系突发疾病死亡。2019年8月30日,孙旺等五人(乙方)与三和路桥公司(甲方)达成协议,约定:1、由三和路桥公司赔偿乙方580000元,2、甲乙双方共同认为孙占英死亡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待理赔款到位后全部付给乙方作为赔偿款项。协议签订当日,孙伟领取三和路桥公司赔偿款100000元,2020年5月6日,杨桂枝领取赔偿款100000元。2019年9月30日,人寿财险浙江分公司以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为由向三和路桥公司对孙占英的死亡作出拒赔处理意见。 另查明,人寿财险浙江分公司提供的证据有张北县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载明:孙占英患有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陈旧性下壁心肌梗死分别自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1月1日,自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18日住院治疗
判决结果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赔偿孙旺、李桂桃、杨桂枝、孙飞、孙伟保险金580000元,于判决生效20日内付清。同时,孙旺、李桂桃、杨桂枝、孙飞、孙伟退还张家口三和路桥有限公司2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韩翔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春燕
判决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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