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海蓝之星家具厂、周俊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民申4149号
判决日期:2020-12-18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海蓝之星家具厂因与被申请人临沂伯利恒家俱有限公司、二审上诉人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3民终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临沂市兰山区海蓝之星家具厂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案涉款项是借贷款项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打款凭证只能证明其向申请人打款的事实,而不能证实借贷关系存在。原审在未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错误认定本案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范,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临沂伯利恒家俱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主张本案为租赁关系的理由不成立,在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前,申请人有将其租赁的摊位转租给被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但最终因部分转租还是整体转租没有达成一致。申请人曾以摊位转让纠纷为由起诉被申请人,但被法院驳回。虽然本案中申请人没有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但原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即使本案以租赁关系纠纷审理,也没有证据证明租赁关系成立,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临沂市兰山区海蓝之星家具厂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范翠真
审判员杜磊
审判员冯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肖俊
书记员潘圣男
判决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