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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慕小平
联系方式:010-69830511
注册时间:1999-01-14
公司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2层4单元202
简介: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推广、转让、服务;节能技术开发;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安装空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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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17民初13089号         判决日期:2020-12-18         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通瑞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平谷区城管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通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鹏、苏广民、王新颖,平谷区城管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友、崔艳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信通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平谷区城管委给付我公司服务费712397.44元;2.平谷区城管委支付我公司截止2020年5月20日的违约金10万元;3.平谷区城管委支付我公司应付合同款违约金(以712262.2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6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因我公司具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故平谷区城管委在2018年5月主动找到我公司对涉案煤改气项目进行清查清算,同时双方对合同价款、工作内容进行了约定。协商一致后,我公司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清查清算,在平谷区城管委没有按照双方约定支付预付款、一户一台账没有建立、各项资料不完善等重重困难下,积极协调各厂家、政府相关部门,完成了全部清查清算工作。 平谷区城管委在项目初期确实给付我们6463户名单,但该数据是动态数据,其在后期又多次给名单,我们依据其调整后的数据进行清算,这符合市新农办的相关要求。在双方签订的《项目管理合同》中,平谷区城管委并未给我们列明具体的工作内容和流程,只约定了对不合格项进行核减,即从总数中将不合格项核减即可。合同并未约定对不合格项需要出具清算报告。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我们根据自身的业务经验,按照相关的流程和标准采用核减、增加、剔除、修改等方式,结合全面审核书面材料和部分入户调查,最终确定6464户。 我公司按时保质地完成了2016年度6464户煤改气农户的清算工作,并向平谷区城管委出具了《2016年煤改气燃气炉项目(大华山镇)清查清算工作报告》、《2016年煤改气燃气炉项目(东高村镇、峪口镇、大兴庄镇、马场营镇)清查清算工作报告》,并将其他的一户一档、验收明细及验收汇总表等材料都一并转交给平谷区城管委。 从我们将全部资料移交给平谷区城管委至今,其并未就我公司提交的报告及其他材料提出异议,视为其认可我们的工作成果,且这两份报告得到了新农办的认可。我们和平谷区城管委之间的《项目管理合同》签订日期是2018年6月1日,但实际上是2018年年底。《项目管理合同》约定每户价格110.21元,合同签订7日内付合同总价款的50%作为预付款,合同期满7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95%,合同履行完毕且资料完全移交7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100%。我公司完成全部事项后,多次要求平谷区城管委支付服务费,但其均以财政紧张为由未付,致使我公司履行不安抗辩权、未按时向平谷区城管委交付报告,我公司不存在过错。平谷区城管委至今未支付我公司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平谷区城管委辩称,我们不同意信通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意支付不超过50万元的服务费。我们至今未给付信通瑞公司服务费。2018年5月初,我单位找到信通瑞公司打算合作开展煤改气清算工作;5月中旬,信通瑞公司向我单位提供了《北京市平谷区2016年煤改气项目清算工作预算编制说明》和《“平谷区煤改气”第三方服务项目预算》,在《北京市平谷区2016年煤改气项目清算工作预算编制说明》中第一条工作目标为本次清算工作内容包括平谷区2016年煤改气项目中6463户农户的清算工作。第二条工作内容中列明信通瑞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内业和外业,其中内业工作包括:“1、整理乡镇上报的确户台账。2、整理企业上报的结算表及一户一表验收资料,对不合格项进行核减。3、提交项目管理总结报告,内容需包含本项目清算数量成果。”,外业工作包括:“1、配合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的联合验收工作。2、根据确户台账、企业结算表、一户一表验收资料及联合验收工作结果对本项目进行逐户入户清算”。第三条关于项目费用中约定此次预算编制以6463户为清算目标,共需费用712262.23元,平均每户110.21元,没有入户清算的达不到这个价位。据此,信通瑞公司应逐户入户调查清算。我们要求信通瑞公司对6463户确户台账进行清查清算,要求对这6463户的设备安装地址、户名统一情况进行核查,但信通瑞公司只完成了2790户的核查,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完成相应的入户调查、资料登记、核查等工作。 因信通瑞公司一直拒绝交付项目的相关材料,导致我们和信通瑞公司之间的《项目管理合同》签订日期是2018年6月1日,但实际签订日期为2018年年底。后,经我方的多次催促,2018年12月,信通瑞公司向我们提交了《2016年煤改气燃气炉项目(大华山镇)清查清算工作报告》、《2016年煤改气燃气炉项目(东高村镇、峪口镇、大兴庄镇、马场营镇)清查清算工作报告》和一户一档案,但这两份工作报告的内容不详实且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一户一档案只是简单地整理了顺序。我们已将两份报告上交新农办,但不代表信通瑞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量。按照合同约定,信通瑞公司应逐户入户调查,实际上他们只是完成了部分入户调查核算的工作,报告中未列明哪些用户合格、哪些用户不合格,导致我们无法开展对不合格用户的再次核查工作。据此,我们不认可信通瑞公司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效,拒绝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信通瑞公司向平谷区城管委提交了《北京市平谷区2016年煤改气项目清算工作预算编制说明》(以下简称预算编制说明)和《“平谷区煤改气”第三方服务项目预算》(以下简称项目预算)。在预算编制说明中,列明:一、工作目标,本次清算工作内容包括平谷区2016年煤改气项目中6463户农户的清算工作。二、工作内容,(一)内业工作:1、整理乡镇上报的确户台账。2、整理企业上报的结算表及一户一表验收资料,对不合格项进行核减。3、提交项目管理总结报告,内容需包含本项目清算数量成果。(二)外业工作:1、配合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的联合验收工作。2、根据确户台账、企业结算表、一户一表验收资料及联合验收工作结果对本项目进行逐户入户清算。三、项目费用,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度和2017年度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与”和“减煤换煤”验收核算工作的通知》文件中要求最迟于2018年7月底前完成相关项目清算工作,为响应文件要求,建设单位要求我单位于2018年6月20日前完成上述约6463户第三方清算工作并提交总结报告。由于项目工期紧、任务重,我单位在人员、物资等配备上进行了大量增派,以便及时完成相关工作,并以清算目标为6463户进行了预算编制,共需费用712262.23元,平均每户110.21元。具体预算见附件。在附件项目预算中,列明人员经费276674.16元、车辆租赁费242145元、办公经费95200元、税费98243.07元,合计712262.23元。 后,信通瑞公司(乙方)和平谷区城管委(甲方)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上列明签订日期为2018年6月1日,但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实际签订日期为2018年年底。在《项目管理合同》中,双方约定:第一条委托事项,项目名称2016年煤改气清算项目。第二条服务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止。第三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一)合同价款,本合同总价712262.23元(大写:柒拾壹万贰仟贰佰陆拾贰元贰角叁分),每户价格110.21元(大写:壹佰壹拾元贰角壹分),最终以财政批复为准进行结算。(二)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7日内,付合同价款的50%作为预付款。2、合同期满7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95%。3、合同履行完毕且资料完全移交7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100%。第四条服务内容,2016年度6463户煤改气农户的清算工作。1、收集整理乡镇上报的确户台账。2、整理企业上报的结算表及一户一表验收资料,对不合格项进行核减。3、配合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的联合验收工作。4、根据确户台账、企业结算表、一户一表验收资料及联合验收工作结果对本项目进行逐户清算,同时进行入户和电话回访形式的抽查。5、提交清查清算总结报告,内容需包含本项目清算数量成果。第五条甲乙双方工作要求,1、乙方需按照规定的标准、质量完成任务;2、甲方负责协商相关部门配合乙方的资料收集工作及错误资料的修改工作。第六条违约责任,1、在合作期内,若乙方的工作质量不能满足甲方要求,应立即整改。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付款的,自应付日期30日后,按应付款额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项目所需的工程资料、协调其他参建单位配合乙方开展调查工作,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工程资料或未能协调参建单位配合造成项目延期,由甲方负全部责任。4、乙方违反合同或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谎报数据、以次充好等,甲方有权拒付服务费,已经支付的有权索回,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5、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不能实现订立合同目的的,或给国家集体农户等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的影响等,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需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赔偿损失外还应该承担违约金10万元。第七条不可抗力条款……第八条争议的解决……第九条合同终止和解决……第十条合同修改及补充……第十一条其他,1、此项目招投标文件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2018年10月16日,信通瑞公司向平谷区城管委提交了《2016年煤改气燃气炉项目(大华山镇)清查清算工作报告》、《2016年煤改气燃气炉项目(东高村镇、峪口镇、大兴庄镇、马场营镇)清查清算工作报告》的最终电子版。2018年11月23日,信通瑞公司向平谷区城管委提交了纸质版的《2016年煤改气燃气炉项目(大华山镇)清查清算工作报告》、《2016年煤改气燃气炉项目(东高村镇、峪口镇、大兴庄镇、马场营镇)清查清算工作报告》。同日,平谷区城管委将上述两份报告提交给平谷区新农办。2018年12月16日,信通瑞公司向平谷区城管委提交了煤改气合格明细。2019年6月14日,信通瑞公司向平谷区城管委移交了一户一档案、竣工申请表、汇总表资料。 至今,平谷区城管委未向信通瑞公司支付项目服务费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服务费712397.44元; 二、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712262.23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4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项目服务费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1元,由原告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2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担52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张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敏 法官助理韩静 书记员王晶晶
判决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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