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香与张皓文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津0103民初12722号
判决日期:2020-12-18
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玉香诉被告张皓文、第三人栾冰、梁严、天津市汇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4年7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与第三人栾冰于2018年3月2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与第三人梁严于2018年3月2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皓文、第三人天津市汇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协助原告李玉香将被告张皓文持有的天津市汇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40%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三人栾冰、第三人天津市汇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协助原告李玉香将第三人栾冰持有的天津市汇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0%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6、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三人梁严、第三人天津市汇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协助原告李玉香将第三人梁严持有的天津市汇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0%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7、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原告李玉香发起设立天津市汇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并持有该公司80%股权。约2018年中,原告发现自己的股权被转移,经进一步查询得知,原告持有的80%股权于2014年7月15日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被转移至被告张皓文名下,被告张皓文又于2018年3月29日将30%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栾冰,将10%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梁严。本院(2019)民初8087号案件已判决确认了汇广公司2014年7月15日股东会决议无效。该案件经鉴定程序,已确认2014年7月15日《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原告本人签字,第三人栾冰、梁严现持有的股权来源违法,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亦应变更至李玉香名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玉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原告李玉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曹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婷婷
判决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