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海昊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保全裁定书
案号:(2020)兵1201财保22号
判决日期:2020-12-18
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昊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81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昊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81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汤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子纬
书记员柯苗苗
判决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