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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昊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3897113175
注册时间:2017-02-28
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135号1幢9号
简介: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通信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电力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不含爆破);特种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暖棚建设;网围栏配套加工、安装;草原生态环境治理;沙漠化、荒山、黑土滩治理;环保设备加工、安装、销售;草原鼠、草原病毒杂草防治;绿化苗木种植、销售;建筑劳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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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海昊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保全裁定书
案号:(2020)兵1201财保22号         判决日期:2020-12-18         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昊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81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昊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81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汤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子纬 书记员柯苗苗
判决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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