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富民诉被告王建平、江苏时新景观照明有限公司、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晋0802民初1922号
判决日期:2020-12-17
法院: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富民诉被告王建平、江苏时新景观照明有限公司、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登记。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平、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建平、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合议庭
审判员师志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冯雅
判决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