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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4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任萌
联系方式:0371-65356125
注册时间:2005-03-18
公司地址:郑州市经三路32号财富广场A座22层
简介: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市政公用工程;路桥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水利工程;环保工程;管道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花卉、农作物种植及销售;市政行业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工程设计;旅游规划设计;工程勘察;工程技术咨询;兼营:建筑劳务分包。(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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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甫尚广、陈斌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民申4356号         判决日期:2020-12-17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皇甫尚广因与被申请人陈斌、王聚轩、河南林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8民终2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皇甫尚广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判决后,皇甫尚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逮捕,至2019年7月25日取保候审释放。皇甫尚广为本案历尽艰辛,费尽周折,于2019年10月份取到了皇甫尚广与陈斌当初签订的《材料供应合同协议》。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从皇甫尚广提供的各种证据来分析,石子收据、土沙材料入库单、粉煤灰、黄沙收据,结合当庭证人证言的佐证,均无法确定皇甫尚广系供货人及垫资人”的结论。请求再审本案,判令陈斌立即归还材料款项341117.1元。 陈斌提交意见称,一、皇甫尚广新举证合同的相对方是河南博凯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凯基公司,原审查明该公司后被林峰公司吸收合并),与陈斌无关。另外,签署的时间是2012年10月30日,而皇甫尚广一审自己陈述是在2013年5月份才和陈斌达成口头协议,自相矛盾。二、即使按照该合同协议,也是由陈斌签字确认后才能计算,而在原审过程中,原审法院已经依照陈斌签字的收据予以认可,故该协议不能作为新证据。三、皇甫尚广曾在之前的起诉时,有伪造证据嫌疑。在陈斌申请法院鉴定并提交鉴定申请后,皇甫尚广撤回其诉讼。所以说,陈斌有理由怀疑皇甫尚广本次合同协议的真实性。该合同上是陈斌签的字,但是该合同没有履行。四、该合同是陈斌作为现场管理人员,是代表林峰公司进行施工的,业主所打款项都是打给公司,公司和王聚轩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王聚轩与陈斌是合伙关系。皇甫尚广新举证的协议,不能推翻原有判决确认的事实。本案不应当进入再审。 林峰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该协议仅有陈斌和皇甫尚广签字,没有公司公章也没有公司法人签字,由法庭依法审查其真实性。二、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林峰公司并非该协议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皇甫尚广与陈斌应当根据协议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存在三个合同关系,林峰公司与王聚轩有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王聚轩与陈斌存在工程施工转包合同关系,陈斌与皇甫尚广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三个法律关系各自独立。工程施工合同及转包合同效力不影响皇甫尚广与陈斌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与林峰公司无关
判决结果
一、指令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赵艳斌 审判员田莹 审判员孔庆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君彦
判决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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