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兴隆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0703民初414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17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德市兴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常德市兴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常德市兴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5元,减半收取2397元,由原告常德市兴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贾建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曹琴
书记员熊泽颖
判决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