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昌市金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甘0302民初1573号
判决日期:2020-12-17
法院: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昌市金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昌市金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常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昌市金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551.09元、滞纳金851.43元,共计1402.52;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原告负责被告所居住的丽景西苑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被告系原告业主。由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等工作,被告应依法向原告交纳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51.09元(房屋建筑面积96.32平方米、每平方米0.4元;地下室面积19.27平方米,每平方米0.28元。垃圾处理费24元)、滞纳金851.43元(欠费之日515天、每日3‰计算)。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常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金昌市金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2013年11月1日,原告与张喜娟等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金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一份、金昌市物价局、金昌市财政局文件一份,证实由原告为被告住宅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以及该物业小区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527.09元、垃圾处理费24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滞纳金,因原告并未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违约责任,原告以其与他人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协议》的违约责任对被告无拘束力,本院不予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常某给付原告金昌市金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物业管理费527.09元、垃圾处理费24元,共计551.0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孙荣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嘉
判决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