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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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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郭某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赣08民终1925号         判决日期:2020-12-17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郭某华、易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0802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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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承担5%的过错责任,即赔偿郭某华、易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40865.3元;2.依法改判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承担鉴定费1450元;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郭某华、易某负担。事实和理由:1.重新鉴定启动程序存在瑕疵。首先,在当事人未签字同意、住院病历未经质证,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向吉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鉴定机构送达了《不同意重新鉴定确认书》、《关于我院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告知函》的情形下,吉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仍委托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定机构也未停止鉴定。其次,郭某华、易某以过错比例太低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吉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启动重新鉴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一审采信第二份鉴定意见有误。再次,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未告知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若其不参与鉴定即可不鉴定,反称若其不参与鉴定也可单方认定过错,且其参与鉴定听证会系考虑到鉴定机构会在其不参会的情况下作出对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不利的鉴定意见,而非认可启动重新鉴定。2.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与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效力一样。两鉴定机构的资质一样,其作出的鉴定意见认定医方存在过错的事实与理由一致,且鉴定意见均载明:“如对本鉴定意见有异议,可按相关程序至更高资质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仅提高了过错比例,而非否定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若法院不采信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那也不应采信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进行了尸检,也全面了解了患者的死因及医院诊疗行为,故该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较为合理,应予采信,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承担5%的过错责任较为合适。3.为查明本案事实本应在诉讼阶段启动鉴定,郭某华、易某应在一审申请鉴定,但其一直未申请,其后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提出重新鉴定,郭某华、易某又拒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郭某华、易某拒绝申请鉴定应视为其放弃申请,且其行为必然导致医方过错责任无法查清,故郭某华、易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郭某华、易某辩称,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郭某华、易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向郭某华、易某赔偿各项损失251101.8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13日,易定彪(郭某华丈夫、易某父亲)因发热,在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发热(原因待查)、上呼吸道感染?败血症?6月15日7时许,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护士发现易定彪晕倒在楼梯口,遂将其抬到抢救室进行抢救,9时许,易定彪死亡。之后,郭某华、易某向吉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吉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易定彪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左肺上叶间质性××导致死亡。经吉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进行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易定彪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鉴定,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易定彪冠心病病变严重,肺部感染可诱发急性心肌梗死、冠心病猝死发生,其死亡与自身基础性疾病严重、起病急骤、进展迅猛凶险、抢救成功率低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存在对住院病人检查结果追踪不得力,诊断左侧××稍有迟滞致未予积极抗感染治疗,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对于易定彪死亡的参与度为5%-10%。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支付鉴定费21000元。因对该鉴定结论不服,郭某华、易某向吉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要求。11月20日,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向吉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不同意重新鉴定确认书》,表明郭某华、易某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重新鉴定。11月25日,该委向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发出通知,表明:郭某华、易某重新鉴定的理由具有合理性,应当照准,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虽已递交不同意重新鉴定确认书,但未充分考虑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通知明确了选定鉴定机构的时间、地点。2019年12月26日,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在郭某华、易某和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代表参加下,对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易定彪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了鉴定。2020年3月16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易定彪存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改变的病理基础,为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左肺上叶间质性××起参与作用;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作为医方对患者的病情严重性认识不足,评估不足,在诊断及治疗××方面存在迟滞,未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对检查结果追踪不力等过错,其过错与易定彪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20%-30%。郭某华、易某支付鉴定费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易定彪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过错对于易定彪死亡的参与度,不同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了不同的认定。对于郭某华、易某申请的重新鉴定,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虽然不同意重新鉴定,但仍按照吉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要求选定重新鉴定机构并参与重新鉴定,应当视为其对重新鉴定的认可。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过错对于易定彪死亡的参与度认定为25%。郭某华、易某的损失核定为:死亡赔偿金730920元、丧葬费35386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817306元,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应赔偿204327元(817306元×25%)。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赔偿郭某华、易某20432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郭某华、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6元(郭某华、易某预交),由郭某华、易某负担944元,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负担4122元;司法鉴定费29000元(郭某华、易某预交8000元,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预交21000元),由郭某华、易某负担21750元,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负担7250元。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22元,由上诉人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陈晨 审判员陈治美 审判员杨思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娟 书记员戴锦
判决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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