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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栋
联系方式:0354-5666777
注册时间:2006-07-28
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中都路四眼桥东
简介: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古建筑、近现代文物建筑、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壁画彩绘和塑像、文物保护工程岩土加固类);文物建筑勘测、设计;仿古建筑、园林建筑施工;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水暖电安装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室内外装修装饰;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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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与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忻州秀容古城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晋0902民初718号         判决日期:2020-12-17         法院: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与被告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忻州秀容古城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被告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忻州秀容古城项目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忻州秀容古城项目部给付原告工程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日至该款执行完毕止)。2、依法判令被告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原告组织工友给被告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忻州秀容古城项目部1-7号院做挂瓦工程,原告在被告处以“代县挂瓦组”名义结算工资。工程施工期间,原告组织的工友全由原告管理和发放工资。工程完工后,原告与被告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忻州秀容古城项目部结算,被告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忻州秀容古城项目部除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外,一直拖欠原告工程款30000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忻州秀容古城项目部催要,但其一直找各种理由推拖至今。 因被告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忻州秀容古城项目部是被告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下属单位,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要求被告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忻州秀容古城项目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忻州秀容古城项目部不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其是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忻州秀容古城项目的一个临时内设工作机构,与原告王某1所发生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均由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予以承担和认可,请依法驳回对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忻州秀容古城项目部的起诉。二、原告所诉30000元工程款,我公司已全部支付于原告,请驳回原告对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18年6月,以原告为代表的“代县挂瓦组”与我公司成立承揽合同,工程内容为忻州秀容古城项目1-7号院的挂瓦工程,工程总价为207416元,我公司通过银行转账以及现金的方式分6笔全部支付于原告及原告指定的收款人,并不拖欠以原告为代表的“代县挂瓦组”分文工程款。综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质证情况,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6月,原告王某1经忻府区高城乡班润耐介绍分包了被告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忻州秀容古城项目部1-7号院挂瓦劳务工程,后原告组织工友以“代县挂瓦组”名义在被告处施工、结算。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207416元。期间,被告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6日支付原告现金10000元、2019年7月4日转帐支付任俊婵30000元(任俊婵与李春明系夫妻关系,李春明是原告挂瓦组雇佣的工人)、2019年7月11日转帐支付原告20000元、2019年7月30日转帐支付原告50000元。2019年8月13日,由原告王某1与被告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忻州秀容古城项目部负责人赵钢签字确认的代县挂瓦组说明中载明:“代县挂瓦组于2018年6月承接平遥古建忻州项目1-7号院挂瓦工程。施工期间,2019.6.16.支付王某110000元、2019.7.4支付任俊婵(李春明)30000元、2019.7.11支付王某120000元、2019.7.30日支付王某150000元,累计支付110000元。施工完后经工地管理人员与施工方核对工程量无误,项目部核对后按原定单价给予结算。结算总价为207416元,预支110000元,余款97416元。工程结算单结清后与平遥古建无任何工资争议。”此后,被告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7日转帐支付原告30000元,于2019年8月22日转账支付原告67416元,上述支付款项合计207416元。 另查明,被告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忻州秀容古城项目部系被告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忻州秀容古城项目设立的一个临时机构,不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宁彦华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白荣刘
判决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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