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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张德新
联系方式:020-38188992
注册时间:2010-06-18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155号,157号,159号13楼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物业管理;新鲜蔬菜批发;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住房租赁;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水产品批发;鲜肉零售;鲜肉批发;新鲜水果批发;邮政基本服务;快递服务;邮件寄递服务;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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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素芳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15民初5504号         判决日期:2020-12-17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素芳诉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夏素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波、麦建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被告员工与案外人逸涛地产公司合谋制作EMS邮件(号码是1090186389431)假物流信息,制造不利于原告的假证据,逸涛地产利用该假证据指控原告违约,导致原告与逸涛地产的诉讼案件败诉,损失房款定金50000元。另被告的快递经办人员盗取原告身份信息冒领法院EMS专递(号码是1052388616293),阻止原告进一步申诉,与逸涛地产意图侵占原告50000元定金。综上,被告并未依法照章办事,未能对原告有重大意义的司法文件交付给原告签收,进而导致原告与逸涛地产诉讼的败诉和上诉的难度,无法及时接到省法院的相关通知,其行为存在过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此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追回被冒领的法院专递(号码是1052388616293)并立即向原告做书面赔礼道歉;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25000元给原告。 被告辩称:1.对于原告主张的逸涛地产的快递(1090186389431),被告已于2018年11月23日投递于收件人地址速递易快递柜,由于收件人逾期未取,我方投递员于11月25日取出该邮件并电话联系收件人,由于收件人电话无法接通,该邮件于11月25日作退件处理。对于省高院的快递(1052388616293)该邮件已由收件人本人签收;2.原告主张被告员工与逸涛地产合谋制造与EMS快递公司假物流信息,制造不利于原告的假证据,以及主张被告员工盗取原告身份信息,冒领法院EMS专递阻止原告申诉,与逸涛地产侵占原告50000元定金均没有任何事实依据;3.原告称由于我方原因造成其与逸涛地产诉讼败诉,也不符合事实。根据原告提供的民事判决书,原告败诉的原因并非我公司邮件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于原告未履行认购书的相关义务而造成的。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夏素芳(即本案原告)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涛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5民初6810号民事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粤01民终47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其中查明事实为:2018年11月20日,逸涛公司向《商品房认购书》所载夏素芳地址邮寄《解约确认函》,内容为“……按照您与我公司签署的《认购书》之相关约定:您应于《认购书》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约定之购房款,并应于《认购书》签订之日起7日内与我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相关文件。如您未按《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相关文件的签署,或您未能足额支付约定之任何一期购房款的,认购书自动解除,我司有权将该房屋转售他人,同时我司有权没收您已支付的定金。……经查,截至本函件发出之日,您仍未前来我司办理重新认购该房屋及签约/付款等相关手续,故此,我司再次正式通知您:您与我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已经解除,您已支付的定金我司不予退还,该房屋我司将另行销售。”该邮件被夏素芳拒收。上述终审判决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如下:夏素芳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商品房认购书》,以及要求逸涛公司退还定金50000元及利息的主张是否合法有据,应否支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已载明预售物业的地址、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部分文字有加粗加下划线的部分。夏素芳起诉认为其对案涉楼盘、房屋所处地段、房地产占地面积等情形完全不了解。本院认为,夏素芳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所要购买的不动产应进行详细、充分的了解,且应当清楚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夏素芳未能认真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商品房认购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且认为本案不存在夏素芳所主张的重大误解,不予支持夏素芳要求撤销《商品房认购书》,以及逸涛公司退还定金50000元及利息的主张,并无不当。据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另查明,上述《解约确认函》由逸涛公司以EMS专递(号码:1090186389431)的方式寄出给原告夏素芳,经被告核查,上述邮件于2018年11月23日进口南沙营业部,投递员按址投递至客户地址快递柜。因邮件逾期未取,投递员于11月25日取出邮件并联系收件人,客户电话无法接通,邮件于11月25日作退回处理。 原告夏素芳因不服上述终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以EMS专递(号码:1052388616293)的方式向原告寄出(2019)粤民申791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根据《法院专递详情单》显示,上述邮件已由原告夏素芳于2019年8月17日签收,并由收件人在证件号码一栏中抄写了原告的身份证号码,被告的投递员黎伟文也在投递员签名一栏中签名。原告主张被告员工与逸涛地产合谋制造与EMS快递公司假物流信息,制造不利于原告的假证据,以及主张被告员工盗取原告身份信息,冒领法院EMS专递阻止原告申诉,均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夏素芳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夏素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梁翠文
判决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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