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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217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凯
联系方式:0931-7932314
注册时间:2005-06-06
公司地址:兰州市西固区兰炼街
简介:
石油化工延伸产品、新型合成材料、精细化工产品、润滑油脂,机械、仪表、电器制造,化工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均凭资质证〕;生产服务及维修,物流服务、通信、交通运输〔限分支机构经营〕、生活及社会服务、物业管理、租赁、房地产开发、住宿〔限分支机构经营〕,进出口贸易,国际工程承包、劳务输出;技术转让,农副牧业产品〔不含粮食〕,绿化环卫。(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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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刘某、马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甘0104民初1302号         判决日期:2020-12-17         法院: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马某1、马某2、第三人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兰州炼油化工总厂)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遗嘱人马玉东对其名下的房屋(西固区先锋路街道福利路6号3单元2层321室)处分自有房产份额的自书遗嘱有效;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遗嘱人马玉东生前是石化公司(兰州炼油化工总厂)职工,其单位于1996年7月2日分配了一套位于西固区房屋,单位保留24%产权。马玉东有女儿马某1、儿子马某2,被告刘某系其前妻,两人已于2009年4月15日经西固区人民法院(2009)西陈民初字第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马玉东离婚后单独居住在涉案房屋中,因儿女成家立业,工作繁忙,很少来看望。原告在小的时候就和马玉东家是邻居,两家相处得很和睦,马玉东离婚后年事已高,独自生活,再加上身体有严重的疾病,原告就承担起了照顾马玉东的日常生活起居。在马玉东得了胃癌以后,原告及其丈夫经常带马玉东去医院看病及住院期间照顾和护理,马玉东儿女却不曾来医院看望一眼,原告做到了亲生儿女都做不到的照顾和孝敬。马玉东看原告对自己生活的无微不至的关怀,亲自手写遗嘱一份,决定将其名下的房屋自己所有的部分遗赠给原告,并由证人任善玉作证。原告马玉东书写好遗嘱准备去公证处公证,但由于做了手术,没有来得及公证,于2018年4月7日因肝病恶化去世。原告为马玉东办理了后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居民殡葬证上家属一栏都由原告签字。自老人去世以后,原告就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原告为此事多次寻找被告协商,但被告均不配合,故原告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邓代林 二O二O日七月九日 书记员岳海芸
判决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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