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鸽舞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魏晓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青0103执1387号
判决日期:2020-12-17
法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海大鸽舞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晓成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9)青0103民初17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租金159450元、案件受理费2329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327元,合计164106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0年12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时间较长
判决结果
终结(2019)青0103民初17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顾锡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史博
判决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