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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鸽舞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候元磊
联系方式:15003631354
注册时间:2017-12-28
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香格里拉路18号10号楼12711号
简介:
一般项目:租借道具活动;机械设备租赁;广告制作;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安全系统监控服务;礼仪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文艺创作;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广告设计、代理;体育赛事策划;包装服务;组织体育表演活动;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休闲娱乐用品设备出租;文化用品设备出租;音像制品出租;打字复印;图文设计制作;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音响设备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娱乐性展览;办公设备销售;销售代理;礼品花卉销售;文具用品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显示器件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幻灯及投影设备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复印和胶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网络设备销售;纸制品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摄影扩印服务;婚庆礼仪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城市绿化管理;体育竞赛组织(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演出场所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营业性演出;演出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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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鸽舞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魏晓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青0103执1387号         判决日期:2020-12-17         法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海大鸽舞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晓成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9)青0103民初17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租金159450元、案件受理费2329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327元,合计164106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0年12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时间较长
判决结果
终结(2019)青0103民初17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顾锡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史博
判决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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