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北京国恒基业房地产开发中心> 北京国恒基业房地产开发中心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国恒基业房地产开发中心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法人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4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齐冰
联系方式:--
注册时间:1997-02-27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外祁家豁子2号
简介:
开发、建设、维修、保洁、保养、绿化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出售公寓、办公楼;出租、出售批发零售商业用设施;餐饮、美容(不含手术);冼衣服务;康乐服务;商务服务;向在本中心接受服务的顾客零售包装食品、饮料、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
展开
杜娟与北京中佰龙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5民初4543号         判决日期:2020-12-17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娟(以下称姓名)与被告北京国恒基业房地产开发中心(以下称国恒中心)、北京中佰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佰龙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杜娟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红丽,中佰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宪名到庭参加了诉讼。国恒中心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杜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协助杜娟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祁家豁子2号(现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7号)国恒基业大厦(现名为元大都七号)第xxx号房屋(以下称xxx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将该房屋过户至杜娟名下。事实和理由:2004年3月10日,杜娟向国恒中心购买了xxx号房屋,当天双方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wNo.xxx,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8772元;房屋总价款为1850285元(本判决书中的货币均为人民币);建筑面积212.14平方米;合同签署后,杜娟向国恒中心支付了全部房款,国恒中心向杜娟开具了支付房款发票和收据。2004年3月10日,杜娟办理了入住手续,根据合同约定,出卖人承诺在该房屋交付使用后60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由于被告的原因,时至今日,杜娟办理入住手续长达15年之久,杜娟仍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杜娟得知2007年12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苏执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国恒中心所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祁家豁子2号国恒基业大厦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拍卖。2007年12月25日,中佰龙公司与北京亚奥拍卖公司签订竞买协议,该协议中载明:拍卖标的为:“国恒基业大厦(未竣工验收)项目及其资产(该项目占地面积约6040.9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51218.76平方米,(其中已经售房屋及还建房约19423.18平方米除外,剩余房产约23525.39平方米,地下车库约8270.19平方米),双方确认,对上述标的进行整体拍卖,买受人可依法享有富豪国际大厦和国恒基业大厦项目开发主体资格,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及所对应的相关权益:享有国恒基业大厦已售房屋应收尾款等权益。同时需承担富豪国际大厦、国恒基业大厦项目开发主体应承担与该项目有关的全部责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履行该标的原项目主体已签房屋验收预售合同及该项目相关供货合同的未完成部分,负责办理竣工验收以及已预售房屋的各类权证手续,并承担各项税,承担原开发商因延迟办理两证、超规划面积等各种违规、违约的罚金,承接国恒基业大厦现有物业管理合同中原委托方的权利。2008年1月2日,江苏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苏执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中佰龙公司公司以4.92亿元人民币竞得上述拍卖项目。基于上述情况,杜娟认为:中佰龙公司购买了该房屋所在项目开发主体资格,其需承担该开发项目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国恒中心、中佰龙公司有义务协助杜娟办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国恒中心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中佰龙公司辩称:一、不同意为杜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同意过户给杜娟。2004年3月10日杜娟与国恒中心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2004年3月10日杜娟已入住房屋,依合同约定2004年5月10日前杜娟应取得不动产权证,但截至2007年12月7日江苏省高院裁定拍卖国恒基业房地产项目,长达三年半多的时间杜娟未能取得不动产权证,是什么原因未能取得不动产权证杜娟应该知悉,杜娟也有义务知道。杜娟应该知道国恒基业大厦的项目拍卖事宜,有义务有能力了解到我方与北京亚奥拍卖有限公司签署的竞买协议。我方也在国恒基业大厦机动车出口处铁栅栏门外设立了公示板。再有2013年6月14日杜娟与国恒中心签署了补充协议书,协议中第2款杜娟房产证由杜娟与现任开发商中佰龙公司申请办理,可以证明杜娟对国恒基业项目开发商已变更为中佰龙公司是知情的。但杜娟却在2013年7月30日起将购房尾款支付给不是开发商也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国恒中心,杜娟应对其自身行为负责。并且杜娟提交的证据(2015)三中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从下到上数第4行,法院明确国恒中心无权收取购房尾款。我方未收到房屋尾款,拒绝为杜娟办理房产证合情合理合法。如杜娟向我方支付购房尾款,我方可协助杜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二、杜娟是与国恒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与我方无关,不同意承担案件诉讼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4年3月10日,杜娟与国恒中心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杜娟购买国恒中心开发建设的xxx号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8772元,建筑面积212.14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1850285元;买受人签约时支付首付款370285元,以按揭贷款支付148万元;出卖人承诺在该房屋交付使用后60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署后,杜娟向国恒中心支付了首付款370285元。2004年3月10日,杜娟办理了入住手续。 2007年12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苏执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国恒中心所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祁家豁子2号国恒基业大厦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拍卖。2007年12月25日,中佰龙公司与北京亚奥拍卖公司签订竞买协议,该协议载明:拍卖标的为:“国恒基业大厦(未竣工验收)项目及其资产(该项目占地面积约6040.9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51218.76平方米,(其中已经售房屋及还建房约19423.18平方米除外,剩余房产约23525.39平方米,地下车库约8270.19平方米),双方确认“对上述标的进行整体拍卖”、“买受人可依法享有富豪国际大厦和国恒基业大厦项目开发主体资格,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及所对应的相关权益;享有国恒基业大厦租赁房屋的获益权(自资产交割之日起)以及国恒基业大厦已售房应收尾款等权益。同时需承担富豪国际大厦、国恒基业大厦项目开发主体应承担与该项目有关的全部责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履行该标的原项目主体已签房屋预售合同及该项目相关供货合同的未完成部分,负责办理竣工验收以及已预售房屋的各类权证手续,并承担各项税(包括但不限于还建房税金)、费、开支,承担原开发商因迟延办理两证、超规划面积等各种违规、违约的罚金,承接国恒基业大厦现有物业管理合同中原委托方的权利。” 2008年1月2日,江苏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苏执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中佰龙公司以4.92亿元竞得上述拍卖项目,并于拍卖成交当日将拍卖成交价款全额支付,故裁定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祁家豁子2号的国恒基业大厦(建筑面积31795.58平方米,商品房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京房市外证字第xxx号)的项目资产及相关权益归买受人中佰龙公司所有。 2013年6月14日,杜娟与国恒中心签署《补充协议书》,约定:杜娟于2013年12月30日前向国恒中心支付完毕剩余房款148万元,房产证由杜娟与现任开发商中佰龙公司申请办理。杜娟从2013年7月30日起将剩余购房款148万元全部支付至国恒中心指定的账户。国恒中心于2014年1月6日给杜娟出具了148万元房款收据。 经原告律师持本院调查令向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xxx号房屋现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xxx。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被告北京中佰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杜娟办理北京市朝阳区祁家豁子2号国恒基业大厦xxx号房屋(现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xxx)所有权登记手续,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原告杜娟名下。办理产权证过程中如需被告北京国恒基业房地产开发中心协助,北京国恒基业房地产开发中心应提供配合。 案件受理费21450元,均由中佰龙公司负担(杜娟已预交,中佰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杜娟)。公告费560元,均由国恒中心负担(杜娟已预交,国恒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杜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宋培海 审判员文怡昊 审判员付瑞洁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祝婧婧
判决日期
2020-12-1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