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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骆建华
联系方式:0760-22129538
注册时间:2006-10-16
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乐丰路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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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徐付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1581民初4065号         判决日期:2020-12-17         法院: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榄菊日化)与被告徐付江、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以下简称齐龙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高锋、被告齐龙工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付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1178264“榄菊及图”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6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中山榄菊日化一直致力于研发、生产和销售家庭卫生杀虫、灭蚊系列产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山榄菊日化不断一对产品改良创新,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同时每年投入上亿元通过电视台、报刊杂志、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宣传原告及其产品、商标。中山榄菊日化系列产品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青睐并畅销国内外,产品总产量、销量连续几年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并先后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另外,中山榄菊日化依法取得了榄菊系列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178264号“榄菊及图”商标已于2008年3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经原告市场调查发现,被告在拼多多网络平台上(店铺名:齐龙母婴专营店)大量销售突出标识名为“揽菊”的蚊香与原告生产的榄菊蚊香在视觉上近似,且在同种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近似的包装装潢,被告的前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获得的第1178264号“榄菊及图”商标专用权。原告于2020年3月向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申请了网购和提货证据保全公证。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擅自大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驰名商标的声誉,给原告的合法生产和销售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徐付江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据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持以上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前述合法诉求。 被告齐龙工厂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被告所销售的产品均通过合法渠道取得,拥有合法的商标权,也就不存在造成原告损失的情况。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被告徐付江未到庭,未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计545元,退还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泽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荣坤
判决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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