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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轨道九号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6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开东
联系方式:023-67889959
注册时间:2017-01-22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园路186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一般项目:轨道交通项目开发、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IC卡设计、制作;房屋租赁(不含住宿);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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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泰兴与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重庆轨道九号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06民初13498号         判决日期:2020-12-17         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刁泰兴与被告重庆轨道九号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号线运营公司)、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隧道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刁泰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刁乙,被告九号线运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云,被告中建隧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云、付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刁泰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爆破施工造成的房屋损失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8月21日的“工程信息大数据平台”显示,在建的“重庆市轨道交通九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编号:2866451)归属交通开投集团重庆轨道九号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施工承建商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高滩岩车站-天梨车路站区间由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重庆轨道九号线一期工程土建二标段具体实施建设。原告购置的“某路XXX-X-X号”砖混结构房屋位于上述建设项目“高滩岩”站点附近,垂直于被告地下施工爆破点的地表上方的房屋密集区域。自2017年9月起的3年来,被告24小时不分时段的数百次地下导洞爆破振导致原告房屋面目狰狞:预制板接缝处的天花板和地板砖呈贯通性裂缝和爆起、脱落;室内灯具、阴角线、墙上瓷片被振脱落;地面水缸振裂无法修补;墙面走形导致滑窗不能正常滑动开闭。同时建筑主体外的小区空地也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爆破不期而至不仅振破室内装修,长期担惊受怕更对原告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原告屡次奔走多方求助,希望协商解决炮损赔偿问题,但被告虽承认炮损对原告房屋造成了损坏,却始终拒不接受“给付原告赔偿,由原告自行整修”的协商建议和要求,并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原告,只同意由其指定的装修队对原告房屋进行修补。双方协商无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九号线运营公司辩称,1.本被告系案涉工程的业主方,将案涉工程发包给被告中建隧道公司。本被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要求规范施工,没有施工不当行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房屋受损为本被告施工所致,即案涉房屋受损与工程施工不存在因果关系。本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房屋的损失范围和损失大小无法证明,原告的房屋在工程施工前就是老破小的建筑,在工程施工前就已经存在很多问题。3.原告提出房屋受损后,公司积极与原告协商并提出解决方案,愿意对房屋进行修缮和加固,原告不同意并予以阻挠,导致房屋受损范围进一步扩大,原告对房屋损失的扩大部分存在责任。4.本案的工程系重点民生工程,公司请求原告配合妥善处理本案,维护被告的权利,让工程顺利交付,造福社会和百姓。 被告中建隧道公司辩称,案涉工程的业主方是被告九号线运营公司,中建隧道公司为施工方。答辩意见同被告九号线运营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重庆市轨道交通九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业主方为九号线运营公司,施工方为中建隧道公司。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路XXX-X-X号房屋系原告所有。2017年,被告中建隧道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了爆破施工。原告现起诉来院,主张因被告的爆破施工导致原告的房屋多处受损,请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失60000元。被告中建隧道公司不认可原告房屋受损系因爆破施工造成,但出于调解解决纠纷,同意为原告包工包料更换所有地砖、厨房墙砖、所有窗户。原告表示由被告包工包料更换所有地砖、厨房墙砖、所有窗户的基础上,被告还须补偿原告20000元。双方调解未果,本院询问原告是否对爆破施工与房屋受损的因果关系以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原告认为被告在爆破施工前未进行入户调查,且原告准备自己重新装修房屋,故不申请鉴定。被告提供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拟证明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原告的房屋在施工前进行了入户调查,原告的房屋在施工前就存在破损情况,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调查情况没有原告签字确认。原告还举示视频一份,拟证明双方曾对炮损赔偿事宜进行过磋商,被告对视频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关联性。原告还举示维修清单一份,拟证明修复的费用为60000元,被告认为不清楚该清单的来源,不予认可。双方争议较大,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网页截图、照片、房屋所有权证、重庆市住建委关于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66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公安部爆破实施细则,被告举示的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报告、爆破安全规程、爆破检测数据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刁泰兴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交纳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泫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杨美
判决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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