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1民辖终986号
判决日期:2020-12-17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3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上诉称,2015年12月,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中国联通新疆沙区城建局政务大厅、沙区人民政府追加大屏ICT项目采购合同》,根据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买方、卖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而《中国联通新疆沙区城建局政务大厅、沙区人民政府追加大屏ICT项目采购合同》中关于协议管辖只是约定双方可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并没有对管辖法院作出任何约定。退一步而言,即使有约定也属于约定不明,依据该条款不能确定管辖法院。因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诉争标的为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且案涉项目的交货地、接收地、验收地、安装地、调测地均在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而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简单将“争议标的”等同于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认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进而将接收货币一方认定为合同履行地,驳回申请人之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书并将该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盛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黄亨
判决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