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源晟建材有限公司与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0)粤1402财保7号
判决日期:2020-12-17
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源市源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梅州中央官邸支行账户(账号:440********050629608)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630000元为限;2、冻结被申请人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河源建设大道支行的账户(账号:440********053002835)内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50000元为限。申请人河源市源晟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071)作为此次财产保全措施的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68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3920元已由申请人河源市源晟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梅州中央观邸支行的账户(账号:440********050629608)内存款,保全金额以人民币63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
冻结被申请人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梅州中央观邸支行的账户(账号:440********053002835)内存款,保全金额以人民币5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
申请人如需对上述财产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陈学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谢涛
判决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