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鸿飞标识有限公司与威远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川1024行初14号
判决日期:2020-12-17
法院:威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州市鸿飞标识有限公司诉被告威远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19)川1024行初27号行政判决,原告苏州市鸿飞标识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川1024行初14号行政裁定,以“原审法院未依法通知威远县农林局、内江融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镇江威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程序有误”裁定撤销本院(2019)川1024行初27号行政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在重审过程中,追加了威远县农林局(现威远县农业农村局)、内江融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镇江威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苏州市鸿飞标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鸿飞标识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詹敏
审判员潘春川
审判员李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唯巍
判决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