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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水利工程总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4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白兴磊
联系方式:0530-6200577
注册时间:1999-08-18
公司地址:菏泽市丹阳路166号
简介:
重型工业、能源工程项目的承包,水利水电工程,路桥施工,抗旱凿井,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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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淑记、郓城县杨庄集镇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民申8303号         判决日期:2020-12-17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徐淑记因与被申请人郓城县杨庄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杨庄集镇政府)、郓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郓城县政府)、山东菏泽水利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和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7民终3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徐淑记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提交202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关于郓城县杨庄集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449号]、2017年9月20日郓城县政府《关于组建郓城县杨庄集水库工程项目法人机构的批复》、2019年5月20日郓城县政府发布的《菏泽市郓城县杨庄集水库工程征收(收回、使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表》、2019年5月29日郓城县政府发布的《菏泽市郓城县杨庄集水库工程农用地转用方案》作为新证据,证明水库建设从2017年9月开始征收土地至2020年4月1日,没有合法审批手续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7年9月杨庄集镇政府与申请人之间的合同解除错误,对申请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主张不予支持错误。2.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杨庄集镇政府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属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杨庄集镇政府违法迫使申请人交回土地的行为违法违规,是单方违约行为。3.申请人一审提交《评估申请书》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所种植的板兰根可得利益损失予以评估,法院未予移交鉴定导致申请人的可得利益和板蓝根损失的具体金额无法确定。4.原审认定申请人与杨庄集镇政府附条件的《土地租赁合同》已终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杨庄集镇政府、郓城县政府赔偿申请人土地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利益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杨庄集镇政府提交书面意见称,涉案《土地租赁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已经终止,双方之间不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杨庄集镇政府不存在违约情形,申请人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诉称杨庄集镇政府口头承诺补偿合同期限届满前两年多的经济损失不属实。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认定事实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郓城县政府提交书面意见称,郓城县政府不是合同当事人,不是适格被告,申请人在涉案合同中没有利益损失,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徐淑记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永起 审判员张华 审判员张光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柴华 书记员王亚男
判决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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