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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钟新群
联系方式:0790-7115929
注册时间:2013-11-26
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长青北路金地公馆三楼
简介:
工程勘察、古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通信工程、钢结构工程、管道工程、矿山工程、机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工程机械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建筑工程设计;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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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胡昆、张小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赣0802民初729号         判决日期:2020-12-17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昆、张小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胡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张小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5月29日签订的《吉安市分公司经营承包合同书》;2、判令被告(胡昆)赔偿原告损失279379.13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5月29日签订的《吉安市分公司经营承包合同书》;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465631.89元并以该金额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胡昆挂靠原告公司名义组建成立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并为分公司的负责人,由被告胡昆和张小林在吉安市境内承包经营,自负盈亏,同时合同约定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名义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投标,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因该事件造成甲方名誉和经济上的损失。现因被告在吉安市境内参与串标七次,被有关部门对原告罚款465631.89元,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被告胡昆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合同,被告缴纳了4万元的管理费,合同无效应当予以返还。2018年的合同也是。基于挂靠导致的无效合同,引发的相关行政处罚,要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之间系共同承包,应当共同承担,内部责任的划定由法庭决定。 被告张小林辩称:我与被告胡昆系合伙关系,胡昆占股60%,我占股40%,交给原告的管理费一年4万元也是按这个比例交的。分公司开设以来,一直处于亏损,期间我多次提醒胡昆要合法投标,账户要清楚,但胡昆说他有记录,所以我后面就没有过问。2019年5月24日,根据胡昆给的账目,全年亏损,加上管理费,我当年亏损了18000元,后来我就退出了。本案罚款涉及的串围标都是胡昆经营的,我不知道他怎么开展业务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5月18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胡昆、张小林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吉安市分公司经营承包合同书》,约定甲方成立“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由乙方作为负责人,乙方承包经营该公司在吉安市范围内公路资质的项目,甲方将其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各一份交给乙方保管使用;乙方工程投标时如需甲方的建造师、法人及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出场时,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出场费1000元/次,法人出场费3000元/次,车费和住宿费实报实销。乙方每年向原告缴纳管理费40000元,并约定如乙方在承包期内中标项目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则甲方不收取管理费,超出2000万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管理费,超出5000万元部分按0.5%收取管理费。合同另约定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名义围标、串标,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胡昆和被告张小林分别支付24000元和16000元。合同期限至2019年5月17日。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被告以原告的名义在吉安市范围内参与相关工程的投标。2019年5月29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胡昆作为乙方继续签订了上述承包合同,相关约定同前,被告胡昆缴纳管理费40000元。 另查明,在被告胡昆、张小林承包期间,被告胡昆以原告名义参加的招投标过程中,多次进行了串标、围标行为,经吉安市县乡公路管理处、泰和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对原告予以行政罚款合计465631.89元,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和2019年11月8日向各部门支付上述罚款后于2019年11月30日向被告胡昆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通知其解除2019年5月29日续签的承包合同。原告现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支付的上述罚款,并确认被告张小林在诉前已经支付10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胡昆、张小林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65631.89元; 二、原告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两被告80000元管理费; 三、驳回原告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4元,减半收取4142元,由原告负担890元,二被告负担32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邓大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丽 书记员杨君之
判决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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