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东成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传浩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102民初6765号
判决日期:2020-12-16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被告:孙传浩,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原告中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磊,被告美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臣、赵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传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我公司与被告美舍公司签订的《西江华府场地使用合作业务协议》;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场地的租赁费用8793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以879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交付场地的租赁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共计86958.3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6日,我公司与被告美舍公司签订《西江华府场地使用合作业务协议》,协议约定我公司将位于西江华府小区指定位置四区底商一层的场地出租给被告美舍公司使用,合作期限为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9月25日,租赁费用为2.2元/㎡/天,面积为608.1㎡,合同到期后我公司发现被告美舍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将案涉场地违法转租,转租的期限远远超过了合作的期限,大批商户至今没有退场,我公司多次要求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撤场结算相关费用,两被告一直不予配合。
被告美舍公司辩称,原告中航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原告中航公司庭前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房产有合法出租的权利。其次,对该涉案合同的签订我公司并不知情,且该涉案房产自始至终也未交付给我公司使用。我公司与原告中航公司并没有履行过租赁合同,我公司亦未向原告中航公司交付过任何租赁费用,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中航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孙传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进行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中航公司(甲方)与被告美舍公司(乙方)签订《西江华府场地使用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对西江华府小区四区底商一层进行合作,合作有效期自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9月25日止,合作期133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场地服务费2.2元/平方米/天,面积为608.1平方米,总费用为177930元。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甲方收到全款后5日内开具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给乙方。
另查明,原告中航公司自认被告孙传浩向其支付租金9万元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济南东成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美舍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西江华府场地使用合作业务协议》。
二、驳回原告济南东成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98元,减半收取1899元,由原告济南东成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849元,被告济南美舍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潘美宇
书记员杨淇程
判决日期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