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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杨易
联系方式:0419-2112609
注册时间:1991-08-15
公司地址:辽阳市白塔区八一街81号
简介:
电力供应;信息咨询;电力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附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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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爱华、张景云等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市太子河区供电分公司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辽1011民初601号         判决日期:2020-12-16         法院: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爱华、张景云、石珈畅、石洹语与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市太子河区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太子河分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辽阳公司)、滕占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爱华及其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巍,被告国网太子河分公司、国网辽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瑞,被告滕占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韩爱华、张景云、石珈畅、石洹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82300元;(包含增加诉讼请求部分)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7日,石某接到被告滕占义电话为其室外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进行维修。由于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在屋顶,不接触热水器无法查明故障原因,被告滕占义用小铲车将石某送到房顶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石某遭高压电电击身亡。被告国网太子河分公司为该电力设施的经营单位,其电线架设在事发民居房屋之上、电缆裸露致使受害人石某遭高压电电击身亡,应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告为受害者第一顺位继承人。 被告国网太子河分公司、国网辽阳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该处高压线路于1972年投入运营,该处房屋修建在后,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受害人石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到屋顶修理热水器具有一定的危险,且其不具有高空作业的资质,其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应由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第三,受害人石某受被告滕占义雇佣,雇主被告滕占义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四,本案并非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故不应适用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滕占义辩称:我没有责任,高压线不是我经营的,也不是我使用的。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7日,死者石某接到被告滕占义电话为其经营的饭店维修安装在屋顶的太阳能热水器。被告滕占义用小铲车将石某送到房顶进行维修,石某上房后遭高压电电击身亡。被告国网太子河分公司为该电力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该高压线路于1972年投入运营,电压10KV,线路跨越被告滕占义经营饭店的房屋之上,距离被告滕占义经营的饭店屋顶东南角高度为2.2米。 另查,石某于1977年11月5日出生,死亡时42周岁。原告韩爱华、张景云、石珈畅、石洹语为石某第一顺位继承人。事发时,原告张景云72周岁(1948年2月2日出生),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其共有三名子女,原告石珈畅15周岁(2004年8月11日出生),原告石洹语8周岁(2011年8月8日出生)。被告滕占义在辽阳市太子河区租用胡元胜的房屋经营得利饭店,该房屋于1997年10月26日配发所有权证。被告国网太子河分公司由被告国网辽阳公司管理。四原告支付存尸费4000元、复印费475元。 上述确认事实依据有医学证明、太子河区沙岭派出所接警记录、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学生证、太子河村委会证明、韩夹河村委会证明1份、公司登记信息、微信记录、照片、视频、存尸费收据、交通费收据、复印费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勘验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市太子河区供电分公司赔偿原告韩爱华、张景云、石珈畅、石洹语因石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1056831.5元(详见清单)的70%,即739782.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对上述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韩爱华、张景云、石珈畅、石洹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41元,减半收取计9970.50元,由被告国网太子河分公司、国网辽阳公司负担5600元,原告韩爱华、张景云、石珈畅、石洹语负担437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明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芳 书记员张晓晴
判决日期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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