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县鑫康养殖场与贵州黔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0221民初1191号
判决日期:2020-12-16
法院: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水城县鑫康养殖场与被告贵州黔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水城县交通建设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需转成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水城县鑫康养殖场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转普诉讼费用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水城县鑫康养殖场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5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岑大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姚泓伽
判决日期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