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栗国立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1729执1231号
判决日期:2020-12-16
法院: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栗国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9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栗国立有存款合计5432.24元,已扣划5432.24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
2、查明被执行人栗国立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栗国立名下在新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无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栗国立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出具了情况说明,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5432.24元,本案债权尚余58645.76元本金及利息未能实现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栗国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赵彧
审判员王昆鹏
审判员肖东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魏世成
判决日期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