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12执759号
判决日期:2020-12-16
法院: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成仲案字第791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1083177元、退还履约保证金128000元、仲裁费15603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涉及的债务众多,是本区的重大涉稳项目。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协调项目盘活,但目前暂无进展。鉴于项目复杂情况,故所有的债务和资产都需要统一处理,该案暂无法推动。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所有的所有未售房产予以查封,均为轮候查封。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另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083177.00元、退还履约保证金128000.00元、仲裁费15603.00元
判决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杨兵
审判员晋兆其
审判员姚明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巫忠培
判决日期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