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明道置业有限公司九寨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32执异1号
判决日期:2020-12-16
法院: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明道置业有限公司九寨分公司(以下简称明道九寨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称:申请人诉明道九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德阳仲裁委员会(2018)德仲字第212号裁决书裁决,裁决生效后,明道九寨分公司未履行该生效裁决,申请人依据该裁决书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明道九寨分公司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明道九寨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法人资格的被申请人承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2020)川32执19号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申请人与明道九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德阳仲裁委员会2019年11月30日作出(2018)德仲裁字第212号裁决书,裁决生效后,明道九寨分公司未履行该生效裁决。2020年6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20)川32执19号执行通知书。明道九寨分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另查明,被执行人明道九寨分公司系四川明道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6日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判决结果
追加四川明道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张英审判员杨君志
审判员王代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索朗拉姆
判决日期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