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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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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954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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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康凌与简阳市中医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80民初2585号         判决日期:2020-12-16         法院:简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康凌与被告简阳市中医医院(以下简称:简阳中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双方当事人对本案适用程序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转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康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延洪,被告简阳中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付康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简阳中医院支付付康凌经济补偿金4000元;2.判令简阳中医院支付付康凌考勤工资误差额19004.7元;3.判令简阳中医院支付付康凌超出劳动量的工资报酬22282.87元;4.判令简阳中医院支付付康凌加班费34574.71元。诉讼过程中,付康凌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简阳中医院向付康凌支付劳务费11717元(含政策性补贴600元);2.判令简阳中医院向付康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人每天应支付劳务费的30%计算,从提供劳务之日起至留观结束之日共计68天)。事实和理由:付康凌与简阳中医院的领导口头约定,由两个人做消毒杀菌工作,留观人员超过30人就增加一名消毒杀菌人员。2020年2月8日,付康凌与简阳中医院补签了《简阳市中医医院劳务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合同》),约定医学留观人员超出30人,增加消毒杀菌人员一人。付康凌从2020年1月28日开始上班至2020年3月20日结束,并留观14天至2020年4月3日止。后因简阳中医院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超出合同约定工作量的报酬、加班费以及法定节假日工资等协商未果。2020年5月6日,简阳中医院将最后款项付给付康凌后,表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简阳中医院未按合同约定由两人消毒杀菌,而是由付康凌一人消毒杀菌,另一名消毒杀菌人员的劳务费应当由付康凌享有;出现留观人员超过30人的情形,应当由三名消毒杀菌人员的工作由付康凌和另一人承担,付康凌和该名消毒杀菌人员应当均分该劳务费;根据疫情期间政策性补贴,付康凌享有每天200元的补贴,共计600元,该费用属于劳务费范围。简阳中医院未按合同约定配足消毒杀菌人员,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付康凌诉至法院。 简阳中医院辩称,付康凌所述的签订《劳务合同》、其工作时间段、疫情期间政策性补贴按每天200元计算共计600元属实。双方先口头约定留观人员30人以下,付康凌一人承担消毒杀菌工作,30人以上增加一人按24小时轮流消毒杀菌,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合同中提供劳务时间因失误将两句话的顺序写颠倒了。简阳中医院已支付14883.21元劳务费给付康凌,尚欠部分劳务费未支付,但付康凌主张的劳务费过高。在合同履行期间,确实出现了留观人员超过30人的情形,即使简阳中医院存在没有配足人员违反合同约定,也不应当按照付康凌主张的方式计算相关费用,简阳中医院同意按不超过每天应得劳务费的30%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简阳中医院的负责人先与付康凌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付康凌在简阳中医院指定的留观地点进行消毒杀菌工作。2020年1月28日,付康凌按约定到指定地点开始提供劳务。2020年2月8日,付康凌(乙方)与简阳中医院(甲方)补签《劳务合同》,约定劳务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28日起至XX酒店医学留观点劳务完成后对乙方留观14日止,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劳务任务完成;乙方劳务内容为消毒杀菌;提供劳务时间为24小时两人轮班,确保有人员在位,医学留观人员超过30人,增加消毒杀菌一人;甲方向乙方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务报酬,每月人民币8000元,包含各项保险全部费用,社会保险由提供劳务者自行购买,乙方提供工资合法票据;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食宿,购买泰康养老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意外保险;双方因本合同发生劳务争议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确认为个人提供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均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内容,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还约定了提供劳务的地点等内容。 2020年3月20日,简阳中医院向付康凌送达《通知》,载明“目前因晨阳酒店医学留观点停止使用,你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于2020年3月20日结束”,付康凌在该《通知》上签字确认。简阳中医院已支付14883.21元劳务费给付康凌。后双方发生争议,付康凌于2020年7月3日向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7月6日,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付康凌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注:双方是劳务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付康凌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付康凌与简阳中医院均认可,付康凌按疫情期间每人每天200元的政策补贴享有600元政策性补贴,从2020年1月28日至2月7日只有付康凌一人上班,简阳中医院于2月8日下午增加了一名消毒杀菌人员。 另查明,付康凌工作期间,留观人员超过30人的时间为2020年2月4日、5日、8日三天。 以上事实,有付康凌的身份证、《劳务合同》《通知》、简劳人仲不字(2020)01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考勤表、加班情况说明等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简阳市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康凌支付劳务费3583.46元; 二、被告简阳市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康凌支付违约金4480元; 三、驳回原告付康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8元,由被告简阳市中医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春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思雅
判决日期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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