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市中心支公司、马才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云0721执23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16
法院: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2019)云072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市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12431.55元,已履行4525.96元,尚有107905.59元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马才明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扣划4525.96元执行款,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市中心支公司领取4525.96元执行款。因被执行人马才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马才明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马才明财产进行多次查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马才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0721执23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和瑞伟
审判员和凤生
审判员季群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和益寿
判决日期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