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河县天尔秀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纪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陕0929执恢362号
判决日期:2020-12-16
法院: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河县天尔秀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纪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0日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29民初9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给付借款59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同年10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5940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次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河县天尔秀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纪维达成和解协议:剩余欠款5837599.61元,自2020年11月11日起按月利率2.5%计付利息,于2021年1月30日之前偿还253万元及利息,于2021年6月30日前还清剩余本金及利息。故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陕0929执恢3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庞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姜曼
判决日期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