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军、广西人合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桂0323执保97号
判决日期:2020-12-16
法院:灵川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秦国军与被申请人广西人合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人合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兴港大道支行的存款1800000元[账号:94×××01]、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存款206715.09元[账号:70×××99],冻结期限为壹年;
需续行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导致财产被解除保全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负担。
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保全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
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苏凤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俸碧霞
代书记员李延宜
判决日期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