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刘凡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902执保1355号
判决日期:2020-12-16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0)鲁0902财保1019号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凡松、侯薇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赵京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红
判决日期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