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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董良
联系方式:0311-66635506
注册时间:2001-12-11
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航空大厦主楼1008室
简介:
拍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物品和财产权利(除文物);在河北省范围内由《拍卖法》第九条、《拍卖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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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来友与河北大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社区服务中心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0203民初1232号         判决日期:2020-12-16         法院: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来友与被告河北大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开滦唐山社区中心)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孙来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竞买协议》及《拍卖成交确认书》;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319500元和拍卖佣金65975元,合计1385475元;3、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11611.7元。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开滦唐山社区中心委托被告大众公司通过网络竞价方式处置服务中心拥有的龙福里新河西楼1丁楼2号房产(以下简称拍卖标的物)。2014年6月9日原告与大众拍卖公司签订了《竞买协议》,2014年6月18日原告依《竞买协议》的约定以1319500元的价格购得拍卖标的物,并支付了拍卖佣金65975元。被告开滦唐山社区中心在交付房产实物后,五年多以来经原告多次催告,以无理借口搪塞,拒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造成原告无法依照《物权法》实现对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致使原告签订《竞买协议》的目的无法达成,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同时,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致使原告房产不能上市交易,给原告的资金造成了时间价值损失,并且经过将近六年的时间,房屋价值增长很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711611.7元。原告当庭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13854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暂计算至2020年5月3日,资金占用费为711210.5元)。 被告大众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原告关于解除竞买协议和拍卖成交确认书的诉讼请求,同意返还原告拍卖佣金65975元和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但认为大众公司没有违约,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被告开滦唐山社区中心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返还原告购房款13195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但认为自己收到原告购房款是2014年7月16日,不应从2014年7月4日开始计息。自己没有违约。原告购买涉案房产时,房产处于出租状态,租期未结束,故自己于2014年12月29日将租金51.2万元交付给了原告,既然合同解除,自己在返还原告房款的同时,原告也应返还自己租金,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购房款和租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河北大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来友佣金65975元; 二、被告河北大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止,以1385475元为计算基数,向原告孙来友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5975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向原告孙来友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65975元为计算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孙来友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三、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社区服务中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来友购房款1319500元; 四、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社区服务中心以13195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孙来友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孙来友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五、原告孙来友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社区服务中心租金512000元; 六、原告孙来友以512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社区服务中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社区服务中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七、驳回原告孙来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74元,减半收取11787元,由原告孙来友负担4460元,由被告河北大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25元,由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社区服务中心负担66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庆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付莹莹
判决日期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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