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文发与哈尔滨益助果蔬种植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黑0113民初1801号
判决日期:2020-12-16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文发与被告哈尔滨益助果蔬种植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文发的委托代理人何海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哈尔滨益助果蔬种植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何文发诉称,被告经营发生资金短缺,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约定使用3个月归还,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从2019年3月6日起至偿还人民币60000.00元借款期间,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何文发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本院为其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并举示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借据一份,证明内容:2019年3月5日,哈尔滨益助果蔬种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斌向何文发借款6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还款日期2019年6月6日,按本金60000.00元,月利率2%计算到2019年6月6日,到期应还款合计人民币63600.00元的事实。
证据三、证人赵某出庭作证,证实:2019年3月5日我和何文发、陶振东一起在被告驻双城办事处的办公室,被告和我们说单位资金困难,想要用点钱,3个月就还给我们,当时出的借据,利息都算在一起了,我借了40000.00元,陶振东借了10000.00元,何文发借了60000.00元。后来我们找被告还钱,就联系不上被告了。
被告哈尔滨益助果蔬种植股份有限公司未出庭、未答辩、亦未在本院为期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
庭审中,因被告哈尔滨益助果蔬种植股份有限公司未出庭,无法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1认为,原告的身份证明系国家公安机关核准颁发,能够证明公民身份的有效证件,能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二、三认为,被告哈尔滨益助果蔬种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滨给原告出具借据,借据中载明所借款数额、利息的约定、还款时间,并加盖被告公司公章,与证据三证人证言相互吻合,形成证据链条,故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
通过对以上证据的分析、认证,本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
被告经营公司资金短缺,从原告处借款60000.00元人民币,约定月利率2%,使用期限为3个月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
判决结果
被告哈尔滨益助果蔬种植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何文发借款人民币本金60000.00元,利息1374.00元(2019年6月6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嗣后利息以本金600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还清借款时止。
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被告哈尔滨益助果蔬种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合议庭
审判员高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媛
判决日期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