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黄山区凯通置业有限公司、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1003民初11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15
法院: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太平建安公司)诉被告黄山市黄山区凯通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凯通公司)、被告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银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太平建安公司诉称,2017年5月8日,太平建安公司与凯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黄山区太平湖曹家庄村的御园半岛项目四期1-18幢别墅及会所改造工程。太平建安公司组织施工,过程中因环保问题曾停工,凯通公司仅支付工程款282万元,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进度款。2019年6月18日,工程施工完成并经竣工验收交付凯通公司。2019年12月7日,太平建安公司报送工程决算书及决算资料,凯通公司没有给予回复,也没有在合同确定的时间内进行审计,故应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视为凯通公司已经默认太平建安公司的工程决算总造价29993222.80元。凯通公司尚欠工程款27273222.80元,同时主张超期违约经济损失6090275.88元和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9.4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凯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太平建安公司在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后,诉讼标的金额已经超过3000万元,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黄山市黄山区凯通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黄云明
审判员方春
审判员林星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吴飞阳
书记员徐雅芬
判决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