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祥和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豫民申5541号
判决日期:2020-12-15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祥和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公司)、汤阴县宝亨通道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亨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恒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恒达公司对宝亨通公司应支付给祥和公司的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错误。恒达公司不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也未收取祥和公司的保证金,涉案《综合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上加盖的恒达公司印章系第三人以盗取项目部公章的方式加盖的,与恒达公司是否存在不规范管理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祥和公司对于其发生合同关系的主体是宝亨通公司的事实是明知的。故二审判决以恒达公司管理不规范为由,认定恒达公司对于造成祥和公司能够按照宝亨通公司的指示交纳巨额保证金、派员进场施工负有过错,并据此判令恒达公司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请求依法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姚世宏
审判员于跃辉
审判员袁方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戚寒箫
书记员李达
判决日期
2020-12-15